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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三税”免征优惠-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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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三税免征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我国主要供暖区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送来了温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优惠。 据悉,允许免税的三北地区主要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供热企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财税[2006]117号文件明确,允许上述地区供热企业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免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次发布的新文件精神,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