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
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五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 具体技术指标
(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72dBμA/m(10米处)(准峰值) 72dBμA/m(10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 9kHz-50kHz 50kHz-190kHz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 3.1-4.1MHz,4.2-5.6MHz, 5.7-6.2MHz,7.3-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 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 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话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避免对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产生干扰,在医院内,不得使用无线传声器。无线传声器生产厂商须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这项规定。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使用频率:87-108MHz 发射频率限值:3mW(e.r.p) 2)使用频率:75.4-76.0MHz,84-87MHz 发射频率限值:10mW(e.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