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签字手续。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实施上述监理行为时,均有准确、真实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者有重大险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现场的重大、突发安全事故,在协助施工单位应急处理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监理责任。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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