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 安装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规定。咨询有关专家,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省份关于本条款的批复意见和其他煤矿企业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各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若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已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晋
煤集团企业标准《甲烷传感器设置规范》安装了甲烷传感器,且甲烷传感器能够正确反映机电设备所在地点的甲烷浓度并能够实现超限断电功能时,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二条 当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其他地点(如联络巷)时,应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有超限断电功能。其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0.8%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甲烷传感器电器设备T
第三条 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在钻机下风侧距开孔处5~10米处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0.8%CH4,断电范围为该钻机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10米处钻机T甲烷传感器
钻机开孔处
第四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上风侧5米范围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为<0.8%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报警值为≥0.7%CH4,断电值为≥0.7%CH4,复电值<0.7%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