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由选侯会议决定,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和货币铸造权、矿藏开采权、赋税征收权。
(3)承认封建主进行私战的合法性,限制陪臣发动反对领主的战争,并规定城市不得结盟反对封建领主。
影响:黄金诏书是对德国封建割据局面的合法性的进一步肯定,马克思
称它为“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 23. 1832年选举改革:(简答)
内容:(1)重新分配下院议席。 (2)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 结果影响:这次选举改革结果,英选民总人数增至90万,占当时全英年满21岁的成年男子总数的七分之一。只是调整了部分选区和部分地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至于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则仍旧很高。 24. 1911年“议会法”:
(1)议会法明确规定了下院与上院的关系,并把每届议会的任期由七年改为五年。
(2)议会法指出,由于以代表民意之上院代替现实世袭贵族之上院的办法一时难以实现,因此颁布议会法以限制上院之权限。规定:凡下院通过之财政案,于闭会前一个月,提交上院,上院如在一个月内仍未能通过,此议案仍应呈请国王批准。(3)议会法还规定,凡经下院三次会议连续通过之公共议案,于闭会前一月送交上院,即使上院否决,亦应呈请国王核准颁布。这样议会法就在实际上取消了上院的立法权力,并使英国的两院制和双重审议,在实际上变成一院制的单一审议。上院此后便成为一个议政机构而非参政机构了。 25. (英)责任内阁原则:
(1)内阁首脑应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充任,表示内阁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同时,内阁成员一般也应由议会中多数党的议员充任,以表示内阁与议会的一致性并应集体向议会负责。
(2)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员提出的质询,并在议会通过的由国王发布的法律上签名以表示向议会负责。
(3)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集体总辞职;或请求国王下令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即交由选民的选举来决定内阁的去留。 26. 邦联的弊端:
(1)邦联不是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
(2)邦联政府无权向各州征税,无权管制州际和对外贸易。 (3)邦联政府无强大的军队。
27. 《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1853年11月。(英国文官制度基础) (1)主张废除长期以来由个人随意任用官吏的特权,提出必须经过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来择优录用文官,同时应对报考者的年龄有所限制,还应注意报考者的道德状况和健康水平。
(2)报告建议成立一个管理文官事务的委员会,负责新任文官的考试和录用工作。
(3)报告还提出通过考试录取的文官,应当首先安排他们担任最基层的职务,然后根据他们履行职务的勤奋程度和能力状况决定是否晋升,明显不称职者则应解雇。
(4)政府文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级文官,一类是高级文官。 28. 下议院议案的审议过程:(四个阶段)
(1)一读:即提案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议案名称进行宣读,并作一个最简单的说明。大会不经讨论便付诸表决,表决通过,该项议案便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然后进行二读。
(2)二读:二读是对议案的一般原则(不是细节)进行讨论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对议案的条款是不能提出修正的。如二读不能通过,议案便被搁置。 (3)委员会审议阶段,这是决定一个议案命运的最重要阶段,也是对议案的实质和细节进行认真讨论研究的阶段。
(4)三读:这是议案的最后讨论通过的阶段。议案经全院委员会讨论研究通过之后,即可提交全体议员大会进行最后的辩论和审议。 29. “邦联条例”和美国宪法的差异:
①按照邦联条例的规定,各州拥有最高权力。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拥有最高权力,联邦的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加入联邦的各州不得退出。 ②邦联条例规定邦联不设独立的行政部门。宪法则规定,总统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被授予执行权力,总统是陆海军的总司令,可以采取为使法律得以忠实执行的一切必要措施。
③邦联条例规定,不设邦联法院,邦联法律由各州法院实施。宪法则规定,联邦设立独立的法院体系,联邦法院有权实施联邦法律,有权宣布与联邦宪法和法律不符合的州的法律为无效
④邦联无权征税。联邦宪法则规定国会有征税权。
⑤邦联无权管理州际商业。联邦宪法则规定国会有权管理美国与外国的和美国国内州际间的商业。
⑥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国会代表由各州议会选出,应按本州的指示投票,邦联代表可以由各州罢免。联邦宪法则规定,众议员由美国人民直接选举,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志进行投票。议员有固定的任期,不能随意罢免。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后,亦改为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他们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进行投票。
⑦邦联条例只有13个州一致同意才能进行修改,联邦宪法则只需四分之三的州同意即可修改。
⑧邦联国会只拥有邦联条例明文授予的权力。联邦国会则既拥有明文授予的权力,又拥有默示的权利。
⑨邦联条例规定,邦联中央政府不能直接对美国人民行使权力(即只有州政府才能对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但联邦宪法则赋予联邦中央既可以对美国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也可以与各州共同行使某些权力。 30.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必须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赞同,或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方能提出。但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须经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的代表批准,方能生效。采用哪种批准方式,须由国会提出建议。 31. 直接预选:(名词解释)
直接预选是美国特有的一种提名公职候选人的方式。预选法由各州议会自行制定,由各州政府实施,各州规定本周的预选日期,并按一定程序把本州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列入预选选票,举行预选和公布选举结果。直接预选的方式因各州预选法的不同而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关门预选、开门预选和所谓大开放预选。 32. 美国两党的特点:(民主党、共和党轮流执政) (1)意识形态色彩淡薄。
(2)在组织上,两党均无所谓严格的党籍。
(3)两党在全国和地方均有常设的组织机构,但他们之间并无直接领导关系。 (4)两党在国会中均有议会党团,党团领袖和被称为“督导”的助手。 (5)美国民选的政府官员,基本都来自两党的候选人。 33. 法美两国总统共同点和不同点:
(1)两国总统都由公民选举产生,只是法国总统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美国总统采用间接选举方式,在实质上,并无区别。
(2)在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上,两国总统都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但在美国,议会中的党派构成对于总统的执政过程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法国,总统所属的党派是否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对于总统执政则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
(3)在立法动议权力方面,两国总统并无差别,但美国总统不仅拥有对于法律
的搁置权,还拥有对法律的否决权。
(4)美国实行严格的分权体制,总统不得解散议会,但议会可以弹劾总统。法国总统可以解散议会,议会虽然拥有对总统的弹劾权,但只有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时才能进行弹劾。
(5)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掌握有最高的行政权力,但法国总统之下还有总理,在名义上,总理才是政府首脑。 34. 施太因和哈登堡改革:(简答)
(1)宣布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允许农民赎买自己的封建义务。 (2)颁布“市民条例”,建立由全体市民参加的城市自治制度。 (3)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4)军事改革 (5)教育改革
35. 德国《基本法》的特点: (1)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
(2)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 (3)削减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 (4)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 (5)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 (6)对“欧洲联盟”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