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水电、燃气等缴交支付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中 ,因而还不能掌握企业和个人更全面的信息资料。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企业信用日益恶化。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其主要方式有:采取抽空原单位,组建新法人的办法,甩掉包袱,轻装突围,使银行债权悬空;改头换面组建新公司,原有贷款本息挂账,或是直接向银行提出豁免贷款本息,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后将生产资料分成几块成立新企业,而不落实债务,使银行讨债无门。
(七)法律法规不健全
1.法律法规不健全。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才正式确立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 2003年下半年才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主监管职责。另外,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一方面,授予债权银行参与、监督涉及债务企业处理的权利不够充分,无法达到参与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银行债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尚欠缺相应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对国际金融领域缺乏了解,对国际金融法规了解甚少,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和进行跨国风险管理了。
2.执法不严。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维权工作被动,往往是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银行在“依法收贷”的过程中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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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前期准备和实施
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案,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
(一)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为施行的时候阶段打一个坚实的基础,主要侧重于政策和经济环境方面。
首先要理清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改革相配套,及时清理和摆正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商业银行不良贷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要逐步取消对银行和企业各项或明或暗的补贴,同时,不断减少直至消除银行和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
其次银行、企业的管理应该由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转向简介的经济手段调控管理;逐步取消信贷计划,取消银行对企业的各种潜在的补贴,比如,贴息、低息贷款等。
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地位的经济伙伴关系,由银行自主进行信贷决策;政策性贷款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
银行和企业要引进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会会计体系。采用现代会计制度,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途。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国际会计准则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更为重要的,要邀请独立的会计机构,按照国际同一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和银行进行年度审计,弄清各企业和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以此来监督和知道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应当制定相当的法律法规,来保证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方案的顺利实施。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不是轻而易举可以完成的,而且会触及某些单位和集团的利益,因此阻力很大。为了保证解决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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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方案的顺利实施,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该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如下内容: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具体目标;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机构的设置;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措施选择;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质量标准;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具体步骤;奖惩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是确保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顺利解决的重要保证。
(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实施阶段
在上述的准备阶段的工作完成以后,即可以开始实施阶段的工作。实施阶段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建解决银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联合机构。该联合机构由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代表共同组成,在不同的地区可以设立相同功能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由总部领导。该机构依法授权负债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该机构享有独立的决策权和依法执行权。由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组建这一机构,旨在有效地协调三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参与,齐心协力解决这一方面。
对银行和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弄清楚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存量。目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存量不得而知,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其准确的数量和质量状况,比如违约时间,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因此,在负责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联合机构成立之后,由该机构负责邀请独立的职业审计机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全国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弄清楚确切的存量和质量状况,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先决条件。
建立处理不良贷款的专用基金。处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专门资金是必须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冲销的确无法收回的银行不良贷款。本着不增发货币,不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的原则,该基金的筹集,主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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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特种债券向全社会进行募集,债券的期限可设定为5、10和15年期三种,该证券的债务属于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的责任份额为40%、20%和40%,到期由三者按其所承担的份额共同出资偿还。偿还资金的来源如下: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提取一定份额作为专门的偿债基金;银行的偿还资金可以是不良贷款准备金或银行税后收益;企业的偿还资金,必须是税后收益。
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在全面审计,得出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本着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的有关法律精神,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和满足既定的标准。该方案必须切合实际,并具体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该方案必须制定些具体的时间表,对各个环节和进度做出整体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如期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商业银行应提供可选择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贷款冲销、贷款重组、债务转换、破产清算等。根据对企业审计的结果,从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各种方法的选择,必须非常谨慎,如果方法选择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强化监督,确保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的顺利实施。为了保证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依照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有关法律,本着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的实施准则,对贷款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不负责任、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惩罚,确保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贯彻到实处,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工作完成以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深入企业和银行改革,使得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实体,使得国有银行成为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同时,加大金融开放力度,允许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以此来增加竞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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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巩固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结果。
四、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产生在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们必须彻底清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及加强市赤控和市场约束为中心的改革,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结构的合理调整机制。
(二)产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
国家应实行财政注资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注资的数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资产处理的效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国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国家财政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该注资的注资,该担保的担保,积极配合资产处理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可考虑给予贷款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在所得税和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以提高投资者对资产债券的购买兴趣,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等。
(三)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不良资产的处理
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货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而且要根据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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