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监控业务管理规程(2)

2019-08-31 10:58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医保监控机构应建立医保监控运行分析制度,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医保服务医师分类分析指标,定期对接诊人次和住院费用变化趋势、医疗费用构成及药品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撰写运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保监控机构应根据统计分析情况,合理确定协议医疗机构费用及其他重点监控指标,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指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医保监控机构应定期对初审疑点数、稽核立案数、现场稽核调查案件数、撤销案件数、稽核结论登记和确认数等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医保监控工作统计台账,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统计报表。

第六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保监控机构根据岗位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和AB岗制度。监控审核岗和监控复核岗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监控审核岗、监控复核岗、监控稽核岗、监控综合岗按照岗位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保监控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稽核立案确认、稽核案件撤销、稽核结论确认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逐级签批确认。建立稽核调查、案情分析、处理处罚等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研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保监控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对监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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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复核、稽核等业务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权限控制,建立数据访问、使用、录入、修改、保密、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业务档案分为:

(一)举报投诉类档案。包括举报投诉信件、其他单位(部门)移交转办材料、其他渠道获取的反映违规行为的材料。

(二)稽核调查类档案。包括稽核调查方案,稽核调查通知书、约谈笔录、整改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格式文书,证据材料,相关机构(部门)稽核结论执行情况反馈等文书和材料。

(三)其他档案。指各类文件材料、声像、电子等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医保监控机构应建立监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细则》相关规定做好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复制、移交、销毁等工作。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谁经办、谁负责”和监控业务档案一案一档的原则,负责业务档案的整理、建档,定期交监控综合岗工作人员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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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流程图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外部疑点拟办登记表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通知书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约谈笔录 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记录 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结果告知书 附件7: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整改意见书 附件8: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决定书 附件9: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附件10: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委托书

附件1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附件1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附件1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文书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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