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版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257209685(2)

2019-08-31 10:59

×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

支行 。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第一期: (2) 第二期: (3) 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分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

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货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

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

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

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100%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

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

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

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

(3)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 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态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的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

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声明为下列第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

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甲乙

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

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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