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田家庵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拆迁工作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组成
拆迁工作经费采取按比例结算拆迁工作经费和包干拆迁经费两种形式。 1、按比例结算拆迁工作经费。全区内新征土地和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总额的2%提取工作经费(区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2、包干拆迁经费。全区内新征土地和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签订的包干拆迁协议提取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精简原则; 2、合理支出原则; 3、专款专用原则。 三、经费的用途
拆迁工作经费的用途分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具体使用范围是:
1、区、乡(镇)、项目责任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2、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3、征地拆迁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干部的补贴;
4、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5、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经费、协调经费; 6、对完成拆迁任务工作的集体、个人奖励经费; 7、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四、经费使用的标准
1、购置办公设施、用品及食堂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拆迁工作经费的20%; 2、拆迁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不含区、乡镇政府正式工作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20元发放,每月每人不突破600元;
3、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就餐全部使用工作餐制,每餐每人10元标准。来人接待由拆迁办公室统一安排,每人每餐20元标准;拆迁招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拆迁工作经费的30%;
4、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可以对征迁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表彰奖励金从拆迁工作经费列支,奖励费用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
五、经费的管理
1、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对大额支出实行先批后支原则。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拆迁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和区长审批,或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3、办理经费支出手续要完备,报销凭据要真实合规,报销单上要有经手人、
证明人签字。
4、拆迁工作经费实行项目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经费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拆迁工作经费结余部分纳入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5、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应为拆迁项目完成日,拆迁项目完成后,解决遗留问题发生的零星经费支出,由拆迁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实际需要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审批程序按本款第二条规定办理。
6、拆迁项目完成后,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并根据《田家庵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移交区财政局进行处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发文日以前未结算项目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