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 供需分析计算 水量 水质 规划方案集生成 用水需求 控制目标 可供水量 工程措施 非工程措施 抑制需求 保护生态环境 增加供给 现状供需分析 分区平衡 节点平衡 公平 可持续 社会
规划方案比较 经济 环境 水系统及配置方案 作用效果比较与判别 推荐合理配置方案 水与经济社会 水资源开发与保护
图1-3 水资源配置思路示意图
用水与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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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重点。突出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分析、水资源配置等方面。通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和可利用水资源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客观反映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规划方案制定以及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水资源开发潜力分析和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研究水资源宏观调配指标,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合理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根据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水资源管理等提供政策性建议。
做好规划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注重水资源问题的同时,更要重视其与经济社会的紧密联系,做到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第二,在注重工程项目布局和规划的同时,更要加强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的安排;第三,在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更要重视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要突出水资源配置思路、格局、措施的总体安排,规划的对策措施要有指导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原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规划。制定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做出总体安排。要坚持开源节流治污并重,除害兴利结合,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建设与管理、近期与远期等关系。
2. 协调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规模、水平和速度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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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件。
3. 可持续利用。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流域调水、水利工程供水与其他多种水源供水。强化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4. 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模式与对策,提出各类用水的优先次序,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重点。
5. 依法治水。规划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水资源管理的体制、机制、法制问题。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和调节水事活动。
6. 科学治水。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和规划思想,科学配置水资源,缓解面临的主要水资源问题,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科学管理水资源,制订出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工作要求
1. 协调各类规划关系。为保障规划工作的有序进行,一要协调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突出综合规划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并与综合规划成果相衔接;二要协调好全国规划与流域规划、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本次规划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规划,各流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尽其职,组织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规划工作,经过协调后,在形成流域规划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全国平衡和协调,再经上下多次成果协调,最后形成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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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做好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国家计划及相关规划为基本依据。制定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生产力布局以及国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防洪减灾、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采用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和措施,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3. 把握规划深度。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应涵盖有关专业规划的总体思路、布局与方案,为制定相关专业规划提供依据,要对专业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具有指导作用。全国规划重点在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进行水资源的宏观配置,把握全国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框架、发展方向和重点。流域规划重点反映跨省或省际河流的水资源配置和宏观管理,针对流域水资源配置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把握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水资源特点,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和步骤,因地制宜地做好区域水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4. 加强规划的组织与协调。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和有关研究成果,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开展规划工作,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合理划分规划工作阶段,注重规划各个环节间的协调,适时有序地进行有关流域及区域基础资料和有关规划指标与中间成果等方面的协调与汇总,按时提出阶段性汇总成果。
5. 求实创新地编制规划。规划编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水情和各流域、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解决重大水资源问题为出发点,按照科学和求实精神编制规划。同时,规划编制应具有较高的起点和前瞻性,要在思想、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所创新,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用现代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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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手段和方法,按照“四新”(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的要求编制规划。
6. 提高规划开放程度。规划要全面总结、合理吸收已有的规划和有关研究成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和规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7. 协调统一、平衡汇总。本次规划的编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国按照统一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提出宏观控制的目标与方向,采取上下协调的方式确定;规划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平衡与汇总。工作方式采取一次性布置任务,分阶段开展工作,保持各阶段工作相互衔接,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分批提交规划成果,分期进行阶段成果的平衡、协调与汇总,并按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反复协调平衡。
8. 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要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有关规划的基础资料、发展指标、定额,以及规划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工作,各流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要求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果(附表式样及附图目录见附件1)。
9. 严格控制规划进度。各地要遵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开展规划工作,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加强协调、严格管理,保证工作进度。对于以往规划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
10. 确保规划成果质量。各层次规划都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特别要重视与规划有关的基础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复核与分析工作,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相互比较、综合平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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