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有漏气或明显损伤的。
(7)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使用的。
(8)钢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六)承担车用燃气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原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
(七)车用燃气钢瓶的检验周期,按正常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损伤、腐蚀和组合件(限充阀、液位计等)出现故障
,不能可靠工作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八)凡经确定报废的车用钢瓶,应采取切割的方法进行彻底破坏,以防止再次被使用。
九、附则
(一)车用燃气钢瓶及组合阀件和管路附件,若从国外进口,其进口的钢瓶和部件应符合国外的相应标准,并同时也应满足国内标准的要求,经安全性能检验后,方可使用。
(二)车用燃气钢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部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