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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级检察院领导与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
作者:王书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摘 要 在我国检察系统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系统的“上命下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的处理案件。在正确认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制度设计限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权,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 关键词 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 检察一体化 独立办案权 作者简介:王书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89-02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要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也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尤其是行使检察办案权的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于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如何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检察一体化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 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权力,已经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关于检察一体化和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研究则为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一)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
检察一体化,根据我国学者的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配合密切、统一行使检察权的运作机制。”豍虽然理论界的学者们对于我国推行的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检察一体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学者们却基本上能够达成共识,认为“检察一体化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是运用检察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因而也是整个检察制度构建的基本点。”豎而检察一体化的特征或要求也就是要做到上命下从,检察机关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