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价值。其实,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不仅指出:在资本家的“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50-551页),而且还提出: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要有一定的雇工规模才能进行。可见,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笼统地将无偿地占有剩余价值界定为剥削是不科学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了尽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传统观点,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所得就是剥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存在剥削呢?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需要予以正面的回答。笔者认为,应分几种情况来回答:其一,我国现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在我国已被消灭,但剥削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剥削形式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都具有历史正当性,并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
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不仅采取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而且还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不可否认,私营企业主同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一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者,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了贡献,但是,辩证地讲,私营企业主尤其是大中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除了相当于高级复杂劳动的薪金收入部分外,还包含有更多的利润(即剩余价值)。这种利润就是包含着对他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包含着剥削。同样,外资经济中也包含着剥削现象。其二,劳动者以股票、债券、储蓄等形式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存款利息,科技工作者以知识成本和技术专利形式投资所获得的丰厚补偿和收益,才识超群的企业家以人力资本方式投资所获得的高额年薪,这些形式迥异的收入归根到底都是这类要素所有者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总体上不属于剥削。其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和结果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条件和途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它的实现最终要建立在解放和发
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我们之所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并将它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总体落后、多层次和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同时,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它必须与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发生多方面的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和制约。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在当代仍然还有价值,表现在:第一,剩余价值规律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剩余价值规律贯穿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全过程。第二,劳动者的劳动和原料、设备以及资本等生产资料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但剩余价值的淮一的来源仍然是由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第三,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在正确地解决剩余价值的起源、科学地揭示剩余价值的实质时特别注重研究劳资关系,因而,它十分注重对工人、资本家等人的研究。然而,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是一定时代的产物,主要是为当时的工人运动服务的。在当代,由于新的科技革命的兴起及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不仅资本剥削劳动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非劳动力要素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剩余价值理论。
主要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6、26、42、46卷,人民出版社1957、1958、1961、1972-1973、1979、1979年版。
《资本论》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黄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