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故障)管理要点

2019-08-31 12:34

钢铁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故障与事故的管理,防止故障与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钢铁有限公司的机、电、仪、土建、炉窑等的设备故障与事故

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设备事故(故障)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处负责设备故障与事

故的归口管理。对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使用设备及由此而造成的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处有权制止和处理,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 各单位(指二级厂)对设备故障与事故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日修、

定修和年修,确保生产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故障与事故管理纳入机、电、仪、自动化范围,生产处

安环室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监督、检查,并配合对口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备事故、故障的判定及主作业线、主要设备的认定

第六条 设备事故:凡是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

使生产突然中断者;或由于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使生产突然停顿、停机在2小时及以上者,或设备直接损失费在五万元及以上的,称为设备事故。

第七条 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

动作不正常或控制失灵,而需停产检查、调整,其设备停机时间在5分钟以上及2小时以下。

第八条 公司认定并管理的主作业线为烧结厂:烧结、竖炉、白灰窑;炼铁厂:全部高

炉;炼钢厂:转炉、连铸;轧钢;钒制品等生产工艺线。

第九条 公司认定并管理的主要设备是指:烧结主抽风机、高炉鼓风机、转炉、连铸机、

加热炉、轧机、回转窑等。

第四章 设备事故的分级及考核

第十条 设备事故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事故分为

一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 特大设备事故是指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以更换的

备件或与该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同设备的现行价格计算修复费,超过一百万(含一百万元)以上或主作业线事故时间达四十八小时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及以上四十八小时以下者或公司范围内停产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条 一级设备事故:

①、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②、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十二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者或公司范围内停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60分钟(不含60分钟)以下的事故。

第十四条 二级设备事故:

①、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十万元(含十万元)及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②、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致使生产系统停机八小时及以上十二小时以下者或公司范围内停产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下的事故。

第十五条 三级设备事故:

①、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八万元(含八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

②、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致使本系统或公司局部停止运行三小时及以上八小时以下者。

第十六条 四级设备事故:

①、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五万元(含五万元)及以上,八万元以下;

②、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致使本系统或公司局部停止运行二小时及以上三小时以下者。

③、24小时内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两次四级设备事故就构成了三级设备事故。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1、检化验、测试事故。

2

2、人身事故未涉及设备损害者。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通过点检发现设备(含建筑物、构筑物)技术状况不好,安排的临时检修。 5、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保护件损坏使生产中断。 6、外部电网原因造成公司内部停电。

第十八条 特大设备事故的考核: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免除事故责任单位的当月奖金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设备事故考核:

1、一年内发生1起,考核单位主管领导5000元。 2、一年内发生2起,考核单位主管领导10000元。 3、按事故损失,考核单位20000元以上。

第二十条 一级设备事故考核:

1、考核单位10000-15000元。 2、单位负责人:每次考核5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二级设备事故考核:

1、考核单位5000-10000元。 2、单位负责人:每次考核3000元。

3、事故责任人:每次考核500-1500元(考核工资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三级设备事故考核:

1、考核单位2000-5000元。 2、单位负责人:每次考核1500元。

3、相关责任人:每次考核300-1000元(考核工资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四级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核;附属单位影响主

体单位生产的由公司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以上设备事故考核涉及到行政处分的,按《员工奖惩条例》中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因设备原因造成多工序停产的,由设备处组织召开分析会,根据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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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或影响确定事故级别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严肃企业生产纪律,对违章作业、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而造成设备事

故或隐瞒事故者,必须按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1、参加抢修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对由于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2、对一个月内重复发生一级和二级事故的, 单位主管领导考核8000元。

3、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考核单位5000元至10000元,考核单位领导2000元。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

(2)、对故意拖延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抢修而造成事故扩大的。 (3)、对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的。

4、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在抢救、抢修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也可以写出报告,供处理讨论时参考。

5、因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不明确、不确切而造成事故时,应追究方案、规程的起草、审核、批准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

第五章 设备事故(故障)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备事故(故障)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修或处理,要尽快恢复生产。

事故(故障)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故障)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故障)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真正教育不放过;防止处理事故(故障)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故障)的重复出现。

1、特大设备事故和涉及全厂性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设备处处长代表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处理,设备处和有关的归口单位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参加分析处理。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认真总结教训。

2、重大及一级设备事故,由设备处处长或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厂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并进行事故的分析处理。

3、二级、三级事故处理完恢复生产后,72小时内,由设备处组织召开分析会,拿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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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设备事故由生产厂点检方组织分析会,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参加,并在48小时内拿出分析报告。附属单位影响主线生产的四级设备事故由设备处组织分析处理。

第六章 设备重复、责任故障(事故)认定

第二十八条 设备重复、责任故障(事故)的认定

1、设备重复故障(事故)的认定

(1)连续12个月内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同一台设备上、同一性质的设备故障(事故)。 (2)本单位同类型设备(如皮带、减速机、风机、电动机、变压器、高压开关等)连续12个月内发生同一性质(如轴承因缺油而损坏、日常可点检部位的螺栓松动等)的设备故障(事故)。

(3)因未认真吸取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一般以上(含一般)设备事故的教训,导致本单位同类型设备在该事故后12个月内发生的同一性质设备故障(事故)。 (4)在设备故障(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恢复开机,生产一定时间后,发生同一现象的设备故障(事故)。 2、责任故障(事故)的认定

(1)因点检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设备的点检、维护不及时,发现设备的隐患后未及时处理,从而引起的设备故障(事故)。

(2)因设备的基础保养不到位(例如螺栓松动、旋转部位润滑不良、缺油(脂)、未定期清扫等)引起的设备故障(事故)。

(3)有正确纠正措施但未认真落实而造成的设备重复故障(事故)。

(4)有设备事故处理预案处理设备故障(事故)时未执行,从而造成的设备故障(事故)进一步扩大。

(5)凡隐瞒不报或人为改变事故性质而上报的设备故障(事故)。

(6)因检修过程不按维修作业要求和维修技术标准,或检修后“4S” (整理、整顿、清洁、清扫)工作不到位等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事故)。

(7)因备件制造、修复质量问题,造成备件使用寿命缩短,导致主作业线设备非计划停机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事故)。

第七章 设备重复、责任事故与故障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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