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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配合探究
作者:周文龙
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16期
[摘 要]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是国有企业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权限分工不同,工作各有侧重,方法有所区别,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政令畅通,强化管理责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证企业科学发展。随着国企大监督格局的逐步形成,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工作中相互配合,业务也日渐增多,联系更加紧密。内部审计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需要明确两者的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围绕不同需要开展工作,才能更好的发挥协作增效的作用。配合业务范围主要是案件查办、惩防体系建设、效能监察、巡视工作等方面,配合的方式主要是信息互通、抽调人员、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方式。 [关键词]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工作配合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6.105 1 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配合的主要业务范围 1.1 对违纪案件查办的配合
国企纪检部门查办的违纪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经济事项,经济事项的轨迹会留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之中,结果也会反映在财务会计信息当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之一就是对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在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及力量上有一定优势,因此在违纪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借助内部审计力量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入查证,核实案情,扩大线索,收集确凿的证据,互相配合,查清查透事实真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中也会发现违纪案件线索,但受审计范围和权限的限制,有的事项无法继续深入查证,经常会查着查着就断了线,一些涉嫌违纪人员也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蒙混过关。对这种情况,审计部门要按照法规要求将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并配合继续查证,让违纪违法人员无处遁形,彻底地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违纪案件查办中的相互配合协作,合力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专业技术、查证手段等方面优势互补、互通有无,达到协力增力的效果,提高查办效率,提高双方工作质量。让案件查办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确凿、定性更加准确,让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得到提高,让威慑警示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1.2 对惩防体系建设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