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四章 启航与拖航 第五章 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六章 附则 航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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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管理,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办法》(交基字?1980?2649号)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受企业集团委托,由企业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调遣拖航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通航字?2001?215号)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企业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单位规定,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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