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11-08-08 责任单位: 彭州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彭府办发〔2011〕52号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公司,各建设单
位:
《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
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8?12号)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价费?2001?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标准和范围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区(市区)、龙门山镇、小鱼洞镇、通济镇、白鹿镇、新兴镇、丹景山镇、丽春镇、濛阳镇、军乐镇城镇规划区85元/平方米,其余
小城镇规划区6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
第三条 优惠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队修建的营房;
2、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的学生食堂;
3、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4、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
环卫设施;
5、“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础设施配套,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实
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按7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1、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三)下列建设项目按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2、经规划部门批准独立选址的工业企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进入彭州市工业开发区以及濛阳镇、丽春镇、军乐镇的工业企业项目,除生产用房以外的辅助附属设施,如职工食堂、办公用房、科研用房、职工值班宿舍、
车库、浴室、医疗室等;
3、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教
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4、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
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化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用房按30元/平方米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独立选址的工业企业项目、进入彭州市工业开发区以及濛阳镇、丽春镇、军乐镇的工业企业项目的生产用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有关要求
(一)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
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凡与市政府签订的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减免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建设局提出
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同意后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15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
年,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
印发
(共印
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