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权。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我国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即为此种情形。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例外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加以确定,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机关。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但是,有权受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在前述的三种派出机关中,只有行政公署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铁道部春运列车涨价案件,铁道部做出决定,依然申请铁道部复议,铁道部经过复议,维持自己的决定。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是当该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派出机关是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关就不是被申请人。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到公安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在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情况下,该派出机构就不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说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书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事人对高等院校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不服,到哪申请复议呢?我们国家高等院校的主管机关有三
个:第一个是教育部,第二个是地方政府,第三个是地方政府教委。谁主管的学校,你就到谁那里申请复议。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重点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决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视为维持原决定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当然,在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而不能选择起诉原决定机关。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很多规则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都不能进行调解,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等等。在两者的衔接上,有以下几种关系:
1.选择关系。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必经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前置阶段的以外,其他都由当事人选择。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限制性的选择关系。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作了这个规定,海关做出一个罚款决定,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也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但上一级海关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目前只有一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个规定的原因,就在于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不一样。考虑到拘留的特殊性,规定了可以暂缓拘留。
重点五: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但是,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申请答复程序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部门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是相同的。 (三)查阅材料
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四)证据收集。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这一点及其他要求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相同的。
(五)撤回申请
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
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规定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第二,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对行政规定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应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这里的所谓“依据”,比上述申请人提出的规定范围
要宽。第一,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没有规定统一的处理时间;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决定种类。
(1)维持的决定。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第二,证据确凿。第三,适用法律正确。第四,程序合法。第五,内容适当。
(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种决定包括了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撤销里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只撤销,第二种是撤销的同时责令重作。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全违法的情形;撤销并责令重作,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行政机关还应该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例如,税务局收税收错了对象,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既能够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变更,也能够在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情况下变更;而法院只能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变更,其他情况下特别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下,不得变更。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受理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案件,因此,它的变更权的空间比较大。
关于确认决定,与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的情形是相同的。
3.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损失请求时,复议机关能否作出赔偿呢?需要分不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定情形下直接作出有赔偿效果的决定。法定情形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而又需要举证证明损害的存在、损害程度及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则不能作出赔偿决定。
在行政复议中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能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判决,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首先要看行政赔偿是否需要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如果不需要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当事人是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或者说应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判决;如果需要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和损害的程度,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都不能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判决,只有在当事人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时,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才能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判决。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3.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三)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如果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