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民生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9)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新增)
2.科教文卫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解释】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6)个人转让著作权。
(17)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8)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解释】“技术”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0)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注意】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3.金融保险
(2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5)下列利息收入。
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2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7)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军队类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房产类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6.特殊运输服务
(3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农业类
(3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注意】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8年新增)
(4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8.其他
(4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4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是( )。(2016年) A.销售不动产 B.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C.个人转让著作权 D.飞机修理 【答案】C 【解析】选项A:没有免税规定;选项B:按一定金额扣减增值税;选项C: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免征增值税;选项D:不属于“营改增”内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群体抵减增值税的优惠 1.享受人群: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扣减增值税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权责发生制)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付实现制)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自然人销售住房 购买不足2年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其他地区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全额征收5% 免征 免征 (卖出价-买入价)/1.05×5% 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六、营改增服务的起征点的规定 【注意】此规定仅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七、“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题·多选题】下列业务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B.残疾人福利企业销售自产产品 C.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D.担保机构为大型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 E.军队出租空余房产 【答案】BD 【解析】选项ACE:免征增值税。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免税(43项):基本民生+科教文卫+金融保险+军队类+房产类+特殊运输服务+农业类+其他 即征即退、特殊群体、金融贷款(90天)、个人销住房(时间、地区)、动漫进口商品 个人(不含一般人个体户) 月3万季9万+预收款分摊 营改增优惠 起征点 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