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分析题 1、材料一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材料二
2005年,某高校教师张某,讲师职称,在当年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候,被学校人事处告之,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高教评19号文件第2条规定,高校副高职称的评审条件之一是干部身份,工人身份不能参加本年度的评审,由于张某在进入高校之前是工人身份,在进入高校教书后仍然没有改变工人的身份,这样在本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张某就不能参加职称晋升。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面问题:
1、材料一中反映了美国宪政制度中的一项什么制度?
反映的是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形式),即有权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宪法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制度。
2、材料一中的制度是由美国的哪个案件确立的? 起源于1803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材料二中张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侵犯了张某的平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在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下,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维护他的权利?为什么? 不能,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不具有可诉性,虽然宪法67条第二款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现实中并没有行使过这一权利。
2、材料一
2002年3月,身高不足1.5米、22岁的某大学历史系应届毕业生小朱满怀热情报名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没想到却被人事部门的一纸规定拦在考场外。她在报考广东省地方史志办时,由于所学专业对口,学习成绩优秀并发表过专业论文,用人单位对她各方面的情况表示满意,于是她顺顺利利拿到了该单位的准考证。可是时隔不到1小时,她突然接到广东省地方史志办的电话: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证。小朱随即找用人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广东省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身高有文件规定,身材过矮的人员不允许报考,而小朱身高差了两厘米,按规定不能接受其报名。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还带小朱到广东省人事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得到的答案是:《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即广东省人民政府26号令)第六章体检与考核。第21条规定,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而广东省人事部门1999 年制定的《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第3章12条11款规定:男性身高须在1.6米以上,女性身高须在1.5米以上。广东省人事厅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有明文规定就要严格执行,身高不达标绝不会录用,就是差一点也不行。 材料二
2005年,某高校教师张某,讲师职称,在当年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候,被学校人事处告之,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高教评19号文件第2条规定,高校副高职称的评审条件之一是干部身份,工人身份不能参加本年度的评审,由于张某在进入高校之前是工人身份,在进入高校教书后仍然没有改变工人的身份,这样在本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张某就不能参加职称晋升。
材料三
2003年6月,张杰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者中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张杰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有关专家明确表示,张杰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9月25日,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杰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面问题:
1、上述材料中各侵害了当事人的哪些宪法权利? 侵犯的权利有平等权,劳动权
2、上述材料中当事人权利的被谁侵害?
都是被政府部门所侵犯(相关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3、在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下,上述材料中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维护他们的权利?为什么?
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请你设计一个制度,帮助上述材料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建立违宪审查制,具体的方案可以参照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以及中国式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模式
二、问答题
1、如何理解宪法既是人权保障法又是限制政府权力法。
2、宪法作用是什么?如何看待宪法的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3、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4、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5、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6、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7、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8、促进经济的发展
3、如何理解法治、宪治之间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宪政。因为依法治国在法理上必须要解决好两个逻辑前提,一个是依什么样的法?另一个就是治什么样的国?没有宪法作为法律核心的法是无法依从的,因为毫无头绪、任意繁殖的法律原则只会导致法律功能本身的严重异化,即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负担;不讲宪政的国家,治理目的很难摆脱人治的影响,宪政原则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强调制度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严格对应,反对多轨并行的制度操作系统。因此,从宪政原则来看待依法治国的内涵,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实现“宪治”。
4、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议行合一的权力配置机制不如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权力配置机制科学。(辨析)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法国式的模式,因为中国不是三权分立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和人大平级的机关理论上说不通,但是如果采取法国式的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就会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变更,也比较困难具体的方案是:将全国人大变成一个专门选举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人大委员长,军委主席),修改宪法,国家主要机关设立,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人大常委会行使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权。在设立一个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的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