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委派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款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委派专家的省安监局具体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费(含伙食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费审批表》(附件2)报销。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