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2)

2019-08-31 14:09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委派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款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委派专家的省安监局具体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费(含伙食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费审批表》(附件2)报销。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小企业营运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