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201709考试批次《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答案

2019-08-31 14:40

201709考试批次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学生姓名 xxxxxx 学习中心 xxxxxxxxx奥鹏学习中心 学号 1zxxxxxxxxx

专 业 工商企业管理 年级层次 xxxxxxxx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7年8月2日--9月11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2) 结课作业课程均需通过“离线作业”栏目提交电子版,学院不收取纸介的结课作业,以纸介回寄的作业一律视为无效;

3)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阅卷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结课作业为准,截止日期过后将关闭平台,逾期不交或科目提交错误者,按0分处理; 4) 提交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格式为doc、rar,大小10M以内;

5) 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结课作业,将酌情扣分。 论述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请同学们按照题目要求详细全面的回答,答案至少应当包含所有的要点,在答题过程中涉及其他题目的,也应当详细的解释。答题字数每题不少于150字。

一、 试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原则。

答: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二、 论述责任保险的作用。

答: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有形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独到的作用有如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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