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釆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不得
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