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施工合同(全空白)

2019-08-31 15:08

XX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工程地点: 立项批文: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工期控制: 日历天,其中设计(含勘察)周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4、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5、签约合同价

设计(含勘察):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之规定设计收费标准下浮 %计算,计费额为经XX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暂定设计(含勘察)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施工:以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 %作为计价基础。暂定施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与发包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XX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图纸、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

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含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作的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目

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以及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所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

批复的工程预算控制价。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子项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

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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