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管理章程(试行)
为鼓励法制栏目剧微电影的创作,拟设立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扶持资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是由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与基金出资方(公司、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发起和设立的,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繁荣法制栏目剧微电影的剧本创作、打造和推广一大批精品力作、培养剧本创作人才,进而推进法制栏目剧微电影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出资方来自于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成员单位、公司、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筹集的资金仅用于法制栏目剧微电影编剧、剧本及项目创作的扶持。
第三条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鼓励基于这是司法案例的剧本创作,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鼓励创作、提携新近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理事会是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参与决策的机构,接受中广联合会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和引导基金出资方的共同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中广联合会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引导基金出资方和栏目剧微电影领域著名的编剧、导演和专家学者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人。
第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管理章程》; (二)审定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资助项目;
(四)审查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审核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成员单位、公司、法人、国内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第九条为了更好对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进行管理,由理事会和引导基金出资方共同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的资金由引导基金出资方自行管理各自投资资金。
第三章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资助范围包括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剧本创作和改编、编剧人才的扶持和培养、优秀作品的评选等。项目资助立足思想性、导向性,努力体现法制栏目剧微电影的较高艺术水准。
第十一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及审定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入选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创优评析一等奖项的优秀作品进行奖励;人才资助,即为栏目剧微电影编剧人才的培训项目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初步审核通过后推荐给引导基金出资方,由引导基金出资方决定是否资助该项目并由引导基金出资方对该项目进行资助拨款。
第四章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三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与要求提出申报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理事会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审定标准和申报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推荐给引导基金出资方,由引导基金出资方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是否资助。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定通过并签订《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合作协议》后,即可获得资助经费,但是应当按照
《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合作协议》的要求使用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基金理事会责成其下设的秘书处与引导基金出资方共同对资助项目管理和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进度、经费使用和完成情况,组织剧本的验收,对剧本的版权和使用行使管理职能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接受中广联合会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和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的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剧本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剧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四)有明显的抄袭行为;
(五)与其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书内容严重不符; (六)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该作品系该项目承担主体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八)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九)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十)在项目申请通过后的二年内,未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引导基金出资方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十一)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相关申报办法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必须经由基金理事会、引导基金出资方和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共同协商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法制栏目剧微电影创作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广联合会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和全国栏目剧微电影制播联盟备案,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