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规则
质量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提货或不对数量、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买方提货无异议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稀交所结清余款。
12、 稀交所在现货竞价交易结束后,根据竞卖成交结果,返还未成交卖方的货物调拨凭证。
13、 竞卖成功后,稀交所按一定比例收取买卖双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稀交所在竞价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交易流程
1、 报单:买方于交易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稀交所提交《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现货招标申报单》并按稀交所规定准备订金。
2、 审单:稀交所对买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3、 公示:审单结束,稀交所公示招标货物的信息。
4、 买方必须在交易日的前一工作日对申报最高买入价进行最后确认,系统将对此进行自动锁定。
5、 卖方必须在交易日的前一工作日将招标货物的调拨凭证交到稀交所或在交易日开市前将足额资金转入至交易账户中,用于在招标过程中按稀交所规定支付订金,否则不能进行招标交易。
6、 卖方在交易时间内对拟出售的货物进行一次性、不公开的报价,卖方提交报价后不得再次报价。
7、 交易结束,出价最低且出价低于招标方申报最高买入价的卖方为成功中标者,稀交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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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规则
8、 招标成功后,买卖合同成立。交易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到稀交所备案书面合同。
9、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但不迟于提货时间),将订金以外的余款支付到稀交所。稀交所确认后将货物调拨凭证交给买方。
10、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货或对卖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提货或不对数量、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买方提货无异议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稀交所结清余款。
11、 稀交所在现货招标交易结束后,根据招标成交结果,释放未成交卖方的订金、返还未成交卖方的货物调拨凭证。
12、 招标成功后,稀交所按一定比例收取买卖双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稀交所在竞价公告中公布。
第八条 竞价交易中交易商如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具体处理按《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收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竞价交易中交易商如发生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金的赔付按《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收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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