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现场作业
4.4.2.1 同一地点天窗修后发生设备故障临时要点,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 4.4.2.2车间、班组现场作业情况,未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维修,考核责任人1000
元。 5 综合管理考核标准 5.1 车间、班组内业管理
5.1.1 车间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5.1.2 各类基础台账资料及线路、道岔、股道、曲线检查记录本未按规定填写,病害未
勾划,记录本有涂改,考核责任人500元。 5.1.3 线路、道岔、曲线、股道及各类检查记录本四有四合一不符、资料弄虚作假、记
录不实,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4 车间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及各班组工班长每月必须按量化指标,对所管辖的线路、道岔、股道、曲线全面检查一遍(正线道岔班组每月必须检查2次),未按规定执行的考核责任人2000元。 5.1.5 重点病害各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到场检查处理或有到现场检查但无任何病害记录
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6 车间、班组劳动安全分析会中无细化措施、具体内容,考核责任单位责任人2000元。
5.1.7 对上级文件、电报未传达学习、无整改落实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责任人1000
元。 5.1.8 当日作业无安全讲话,或当日安全讲话未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考核责任人1000元。
5.1.9 防胀防断工具备品未定期检查、备品不全,每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5.1.10 各种资料信息上报不及时的、漏报、错报、误报或不报,每次考核500元。 5.1.11 各种应急预案的编写与更新未及时完成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 5.1.12 各车间内业资料必须按《车间内业资料建立明细表》健全台账,缺少1项考核500元。
5.1.13 上报资料无车间领导签认,视为未上报,造成的后果车间自行承担,同时考核责任人500元。 5.1.14 若月度公司自验与格尔木工务段验收情况对比发现,车间及工区内业资料有重复
情况,公司将在每条内业资料原有的考核基础上加倍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原《管理考核标准》(2011
年10月31日)的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监察部
二○一三年四月四日篇四:中铁十二局某分公司绩效研究 学号 14083002017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基于中铁十二局第七分公司的实证分析 作者 邓晓 届别 2008届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 指导老师 谬雄 职称 副教授
完成时间 2012年5月5日 摘要 随着我国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缺
乏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绩效考评机制,是国有建筑企业效益难以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为建立一个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以中铁集团第七分公司为例分析了在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基于平衡记分卡,按照公司级、部门级和员工级3个层次构建基于战略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把部门、员工与企业的目标相结合,这样构建的考评指标既能体现企业的战略意图,又能起到引导员工行为的作用,可捉高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关键绩效指标是对公司战略目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结果,体现了对企业生存发展以及取得
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绩效考核;关键绩效指标;设计 abstrac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perform ance evaluation;kpi;design 目 录 摘要...................................................................i
abstract..............................................................ii 绪论...................................................................1 1、问题的提出....................................................... ..1 2、国内外研究进展......................................................2 3、研究意义............................................................4 4、论文主要研究内容与结构..............................................6 一中铁十二局绩效考评现状.................................. ...... .....7 1、考评机构、考评方法................................... ... ...........7 2、考评主体、考评效果................................... ........... ....8 二、中铁十二局绩效考评方法的问题....... .......................... ......9 1、绩效考评定位不准确.............................. ... .......... .. ..9 2、考评内容不全面,指标设置不合理...................... ........... ....9 3、考评中对员工的沟通和反馈不够.... .............. .............. ... ..10 4、考评对管理人员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 .............. ... ..10 三、员工绩效考评指标重设对策........ . . . . . . . . ..................11 1、明确企业战略目标....................................................11 2、明确公司级考评指标(附表一)............................. . ...........11 3、确定各系统职能部门和项目部的 kpi(附表二)..........................13 4、进一步分解部门kpi,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附表三)..........................14 四、其他配套措施.................................. ... ... ..... .......15 结论..................................................................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绪论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业总产值已经从1994 年的不到5000 亿发展到2006年的超过4 万亿。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吸收了2800多万就业人口,中国每年在城镇投资上万亿元,建设数十亿平方米建筑和大量的城镇基础设施。然而,虽然中国建筑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的不到10%发展到2006 年的20% ,但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终稳定在6%左右,始终无法得到更大幅度的。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建筑行业开始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一部分建筑企业通过组织结构调整、组织裁员、组织扁平化、组织分散化等方式
来提高企业生产力和改善组织绩效。尽管组织结构调整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减少成本、改善绩效,但如果缺少客观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那么它们只能达到一个短期的激励效果,即在一定时期内虽然能够提高员工的个人绩效,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企业的整体绩效。要实现员工个人绩效与企业整体绩效的协调~致,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而传统的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只能反映过去的情况而无法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评价,如何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如何通过绩效评价把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引向企业的战略目标,如何通过绩效评价来提高企业绩效,已成为建筑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篇五:上诉人中铁
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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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三民终字第37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道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英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希。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长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英群、被上诉人蔡长希、委
托代理人王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蔡长希经人介绍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陕县硖石段工地干活。同年8月21日上午,蔡长希下班途经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桥下时,被桥上正在施工中掉落的钢筋砸伤头部,蔡长希遂被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进陕县人民法院救治,后被转入三门峡黄河医院治疗,共住院100天。在此期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蔡长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7年11月28日,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铁十二局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三分部达成了赔偿协议:蔡长希现在病情已基本痊愈其同意出院,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
公司承担蔡长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缴纳 的医疗费用和已经支付给蔡长希的费用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蔡长希人民币27423元,其中包括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补偿金等其他一切费用;此后不论再发生任何费用,均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蔡长希于2007年12月1日领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现金27423元,当即出院。蔡长希出院后,仍感觉体质差,功能没有完全恢复,遂于2008年9月18日向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所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峡严信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蔡长希因颅脑损伤致右侧肌力四级构成七级伤残。此后,蔡长希多次找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新的协议。2008年11月
24日,蔡长希提起诉讼。另查明:蔡长希于2007年元月转为城镇居民。 庭审调解中,蔡长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均坚持诉辩理由,致调解未能成功。 原审认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空作业,在桥梁施工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导致桥上施工的钢筋落下砸伤蔡长希头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予赔偿。蔡长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有关内容,因蔡长希没有预见到其健康状况难以复原会留下残疾。原赔偿数额又与七级伤残对照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协议其余部分,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结合全案又较为公平,应依法认定为有效予以维持,综上,蔡长希要求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具体数额依法认定),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按照伤残等级、年赔偿数额、赔偿年限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为91816.40元,而蔡长希请求数额为80000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30日内,除原所赔付的一切费用外,应再向蔡长希赔偿残疾赔偿金80000元。 二、蔡长希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已经与蔡长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也已经履行完毕;蔡长希不应该再另行提出赔偿要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
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蔡长希辩称:我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赔偿协议是在无法预料后来伤情变化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且我的颅脑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现还需要看病和生活,我于2007年元月转为城镇居民。一审判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再赔偿我残疾赔偿金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7月份,蔡长希经人介绍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陕县硖石段工地干活。同年8月21日上午,蔡长希下班途经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桥下时,被桥上正在施工中掉落的钢筋砸伤头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对蔡长希头部被砸伤,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11月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铁十二局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三分部虽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因蔡长希在达协议时没有预见到其健康状况难以复原会留下残疾,且蔡长希颅脑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原赔偿数额又与七级伤残对照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一审认定蔡长希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再赔偿蔡长希残疾赔偿金80000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