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假说学习(2)

2019-08-31 18:05

的十分相似的语言发展阶段。

第三,会思维、会说话是人类一种天生的属性。

只有儿童在合适的语言环境中才能习得语言,聪明的狗等其他动物则没有这种可能,可见人类拥有一种先天而来的学习语言的装置。狼孩不会说话是因为没有正常的语言环境。狗和猫在正常的语言环境中不会说话是因为缺乏内因,即普遍语法。人会思维、会说话,而动物不会思维、不会说话也证明人类先天具备一种经验以前的种属属性,那就是普遍语法。

第四,语言是句子的无限集合。

儿童不可能单纯依靠所听到的话语来掌握这种复杂的语法结构,因为这些话语中缺乏明确的学习复杂语法结构的线索。一个人不可能学完所有的句子,但是一个人可以说出别人不曾说过的句子,听懂不曾听过的句子。可见,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专司语法学习的装置,帮助儿童掌握语法规律。

二、可及性假说

(一)可及说

1、直接可及说

Flynn (弗林)引用日本成年人学习英语的例子,来佐证学习者能习得他们母语中没有的第二语言中的原则和参数设置。Rutherford (卢瑟福)的研究也表明母语为日语的英语学习者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把英语句子里的动词放到句末,尽管日语句序严格遵循SOV 而英语却遵循SVO 的结构原则。 2、间接可及说

第二语言学习者已经在自己的母语中应用了普遍语法的原则,设置了参数,这是他们发展第二语言的基础。这一观点还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之所以会造出与目标语不一致的语法句子,是因为他们在第二语言学习中要对他们的母语中不曾有的参数设置时,不得不求助于其它一些学习机制所致。Schachter( 沙克特) 是间接可及说的支持者,她从对母语为朝鲜语的第二语言学习者所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普遍语法无论是从第二语言学习者的习得过程还是从学习成绩来看,都没有对第二语言习得作出阐释。然而,她认为对成年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容易起作用的是那些早已在第一语言学习过程中被激活的原则和参数设置。 3、不可及说

他们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就是语言习得临界期一说。Johnson和Newport 对移居美国的儿童习得英语作了一个很有影响的研究,发现年龄与语言习得、语言规则的判断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凡7 岁前移居到美国的儿童都能习得与当地人同样的英语,超过这个年龄后,年龄越大,错误越多,越难接近本族人水平。他们由此推断第二语言的成年学习者主要是靠语言习得机制以外的某种机制或策略能力来学习语言。

Clahsen和Muysken( 1986)根据自然情况下收集的资料比较儿童习得母语 (德语)和未曾授课的以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土耳其语为母语者习得德语的情况,他们分析了母语习得者如何通过一系列符合普遍语法的步骤确定管辖德语词序的限制条件; 成人学习者不遵照这些步骤,都采用语法规则无法描写的词序,这些词序模式带有违反规则的句法移动等。所以他们认为只有母语习得者利用普遍语法,成人第二语言习得者依靠信息处理原则和问题解决策( Thomas, 1991)。 4、部分可及说

第二语言习得与第一语言习得只有部分相同,所以成年学习者很难完全达到与本族人相同的语言水平。Felix and Weigl 把母语是德语的小学生分成3 组,每组24 人,平均年龄分别是12岁,14. 2 岁,17. 3 岁。然后让这些没有机会接触目标语环境的孩子对60 个英语句子进行辨认,测试结果使人非常沮丧,答对率最高的第2 被试组也只有10 人对了10 题。Felix 和Weigl 认为, 如果普遍语法对这些学生没有起作用,那么他们答题就是无规律的,答对的题数就不应该是10 ,而应该是30 左右。换言之,这些学生没有系统地选择正确答案,却系统地选择了错误的答案。既然学习者没有造出“野性”语法来,我们是否可以说,普遍语法仍在部分地起作用呢?与间接可及说不同的是,部分可及说以普遍语法和各种子( subcomponents) 而不是以第一语言作为出发点来研究普遍语法对第二语言学习的可及性。

(二)普遍语法可及说的不足

1. 普遍语法理论本身的不足

首先,普遍语法只是作为一种语言理论,从语言学的观点来解释所有人类语言的共性,却无法解释人们在习得语言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变化及社会语境等产

生的影响。它区分了核心语法(coregrammar) 和外围语法(peripheral grammar) ,但是其研究几乎都在句法结构上,很少涉及到其它方面,如语音、词汇等。普遍语法也没有涉及学习者是如何通过使用这些语法知识来获取语言“技能”的。 2.普遍语法理论的直接解释力问题。

普遍语法理论的提出不是针对第二语言习得而是针对第一语言习得的,因而与第二语言习得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有间接的关系。第二语言习得研究者在借用普遍语法建立第二语言习得理论的过程中,自然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象,也就相应产生了大相径庭的可及性四大假设。 3.实证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在讨论普遍语法对第一语言习得的可及性时,被认为最合适的方法就是让操本族语的人通过直觉来判断哪些句子符合语法,哪些不符合语法。但是在讨论普遍语法对第二语言习得的可及性时,用同样的方法就没有那么可靠,因为第二语言学习者的直觉相对不稳定,因而也没有那么可靠(Mitchel) 。何况直觉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术语。

三、普遍语法的评价

普遍语法本身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基于二语习得中的普遍语法的不足。

首先,普遍语法假设是解释儿童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而提出来的。母语习得与二语习得之间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儿童习得母语的过程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习得过程,而第二语言习得者在学习第二语言的时候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目的性。

2.儿童的各种认知能力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而二语习得者的认知能力已经成熟。

3.语言习得的环境不同。母语习得环境丰富,二语习得中语言是输入量不仅明显少于母语输入,而且输入方式也不同。母语输入的基本上是口语,儿童主要依靠听力而获得输入,而二语习得者的输入方式除了口语之外,还有书写、符号等多种形式。

4.二语习得者在习得时就已经习得了母语,在二语习得过程中,二语习得者不断使用母语,母语和二语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互影响。因此,用普遍语

法理论来解释二语习得并不是完全合适和无懈可击。

其次,在研究方面,普遍语法强调句法的自主性,忽视语义。乔姆斯基坚持认为句法独立于语义。认为语义只不过是语言的特征之一,基于普遍语法的二语习得研究也常常强调二语知识的表征形式,忽视语义在二语习得的作用。

四、关于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的关系的研究

在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对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的关系进行了实验性研究,用统计学手段计算出相关关系等数据,以揭示两者之间关系的真实面貌,这些研究可以分为四类:

首先,二语习得是否与普遍语法相关联。研究者大都从语言参数的某一面同二语习得进行相关实验(也就是参数设置模式的角度),来考察二语习得同普遍语法的关系。

Trahey和White(1993)从课堂正面输入的角度、White(1995)个人又利用反身代词这一参数进行实验,发现母语的影响根深蒂固,很难排除;将普遍语法中的正面数据移植到二语习得中,用以激活二语参数设置,收效远不及用以激活母语参数的设置。

第二,普遍语法如何影响二语习得。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隐含pro参数 (pro-drop param-eter)”和在“隐含pro参数”如何影响二语习得的问题上,一些研究者想证实,二语习得者是以母语参数场为起点,逐渐向目的语参数场转移,还是二语习得者从零开始逐步接受二语参数场。为了证实这两种推理,White(1986)利用判断所提供的句子是否符合英语语法的手段,同时调查了37名母语为法语(法语属非隐含pro语言)的英语学习者和32名母语为西班牙语(西班牙语属隐含pro语言)的英语学习者,结果明显地看到母语参数场在二语习得中起一定作用,于是White得出这样的结论:母语参数影响成年学习者对二语的观念,引起迁移性误差,这种影响至少要保持一段时间。

第三,人们之所以用普遍语法原理来考察第二语言习得,是因为在一些实验和推断的基础上,人们相信二语习得与母语习得有共同之处,进而对二语习得进行去区分性研究,也就是区分二语哪些内容是受语言习得机制支配的(即习得的),哪些内容需要通过有意识的行为来掌握(即学习的)。

第四,正面数据对激活语言习得机制是否起作用;如果起作用,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负面数据对二语习得是否起作用。

五、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启示

第一,普遍语法主要是针对儿童学习母语提出的,母语与二语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会延误二语习得的速度。

第二,普遍语法理论只涉及核心语法部分,而在二语习得研究的大框架里,二语学习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核心之外。二语习得中的语法学习不属于普遍语法的范畴。因而,二语习得中具体语法的学习不能寄望于普遍语法, 而更应该归功于一般的认知、学习过程和策略。在保证必要的语言输入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切切实实加强具体语言语法的学习、训练,以及认知、元认知等一般的学习策略的指导等。

第三,普遍语法与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泾渭分明。普遍语法只是学习说话的可能,它不等于具体语言的具体语法,但不可否认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提供了生理基础和可能。

普遍语法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启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对外汉语教学中熟练掌握母语规则的成年人学习者,可适当领导学习者在学习汉语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运用母语的语法规则。成年人在学汉语时自有一套适合成年人的策略, 突出地表现在母语句法的迁移上。

其次,汉语与其他任一语言的句子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可适当提醒学习者汉语与其母语的相同或不同之处。根据普遍语法, 任何一种语言都是由无限句子组成, 各语言的差异在于词的顺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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