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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条文及本办法的操作,均统计为不合格票; (二) 机操作票在执行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统计为不合格票: 1、票面没有编号。
2、工作结束后不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 3、操作票未执行审批手续者。
4、执行完的项目未划“√”或多划“√”者。 5、票面执行后未盖“已执行”章。
第四章 动火工作制度 第一节 动火工作范围
第六十四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其周围进行明火工作应采取的一项特殊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检修工作票不能代替动火工作票。根据动火性质,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两种工作票。在一级动火区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使用二级动火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第六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格式见附录五、六)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三份,运行许可人处存一份,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保留一份,消防人员保留一份。动火工作完毕,应与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并登记在案。
第六十六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范围:
(一) 油区围墙以内、油泵房内、燃油管道上、卸油站、油库、油库阀门井内、污油池、集中堆放盛有汽油、煤油、柴油、氧气、乙炔的场所10米以内的地区。
(二) 制氢站、氢气管道上、氢冷发电机、密封油系统及其周围1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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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险品库。
第六十七条 二级动火工作适用范围: (一) 储油区外部及变压器吊芯现场。
(二) 油处理室、硫酸容器及系统、衬胶容器内部的明火作业。 (三) 磨煤机油系统。
(四) 煤粉仓及制粉系统,一次风管,输煤系统(第六十八条所列项除外)的明火作业。 (五) 电缆室、沟、隧道、竖井、支架上的动火作业。
(六) 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蓄电池室。 第六十八条 输煤系统以下工作的明火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一) 桥机
1、小车机构金属构件及机械部件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2、溜煤板、平台、栏杆修整需火焊作业时; 3、大车机构金属构件及机械部件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4、轨道调整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二) 斗轮机
1、尾车机构金属构件及机械部件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2、平台、栏杆修整需火焊作业时;
3、大车驱动行走机构金属构件及机械部件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4、轨道调整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三) 皮带系统
1、栈桥内排污泵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2、水冲洗系统管道、水喷雾系统管道、消防水系统管道、水浴式除尘器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3、室外的皮带机支架、栏杆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四) 其它
1、清水泵房的管道及机械部件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2、煤场水喷淋系统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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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外水冲洗系统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4、沉煤池处设备检修需火焊作业时。
第七十条 凡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工作应尽量移开。进行动火时,要认真执行动火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二节 动火票填写程序
第七十二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淮安华能实业公司主任、检修部主任签发,经厂安全监察室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查,由负责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核批准。一级动火票须提前一天(抢修除外)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淮安华能实业公司部门主任、检修部分公司主任签发,厂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同一张动火工作票中,动火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当动火票签发人。
第七十四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三节 动火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动火现场监督人员:
(一) 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三)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技术负责人、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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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动火工作中不得任意改变原工作方案,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违章作业,现场监督人员有权下令停止动火。
第七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火警隐患。 第七十八条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在燃油设备、系统上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一) 动火现场无浓重的油气感觉、用测爆仪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同时加强通风,降低浓度。
(二) 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必须用蒸汽冲洗干净,必要时可灌水,用碱水清洗或棉布擦净。 (三) 做好隔离措施。将通向油源管道的系统隔绝,并拆开法兰通大气。通往运行设备一侧的连接处装上隔绝堵板。
(四) 正在卸油时,禁止在近旁动火。
(五) 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如无可靠的隔离措施,严禁进行电、火焊作业。 (六) 油区检修的各种工作,均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花。 第八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一) 卸油站卸油时。
(二) 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处作业。
(三)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 (四) 压力容器及管道未泄压前。
(五) 装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并通向大气前。 (六) 动火工作中,遇有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实原因消除前。
第八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地点的地面应清扫干净,周围应无可燃物。 第八十二条 动火票终结时,工作许可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第八十三条 外包队伍在一、二级动火区内动火时,应执行外包动火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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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八十五条 油区电火焊作业有关注意事项:
(一) 油区电、火焊作业:电焊机、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区域或经动火批准人同意的地点,乙炔瓶、氧气瓶至少离动火地点10米;在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二) 电火焊设备完好无损,气瓶减压阀及皮管应无泄漏,电焊夹、钳线及接地线外面绝缘完好,如焊钳与焊机距离较远,须用导线连接使用时,各连接点均应用绝缘胶布包好。
(三) 油区应有良好的电焊专用接地网。在燃油设备上进行电焊工作,接地点与被焊体的接头应接触牢固,防止产生火花,不可利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利用管道、角铁等作为接地回路,并尽可能将两端管道连接处拆开后用绝缘垫隔离开。
第四节 动火票中各级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应对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和期限、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齐全、重大动火工作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八十七条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动火工作必要性、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现场能否执行、天气情况和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动火规定负责。
第八十八条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向在场人员指明动火工作任务;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遇有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应检查有无火种遗留、并对在场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八十九条 消防监护人应负以下责任: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联系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九十条 动火执行人应负以下责任: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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