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制作;业务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交通与客流状况、形象与视野、面积与功能、周边环境与安全管理、企事业单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布局、成本与承受能力。此项工作应在分行确定异地分支机构建设意向后尽早启动,前期主要由综合部、零售业务部和公司业务部进行搜寻选择,在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成立后即移交筹建组负责,并配合综合部做好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和办公场所的使用方式。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
主要工作事项:根据需要可选择购置或租赁的方式,购置或租赁由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报请分行批准。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信息科技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应按照《xx银行新建营业网点面积及装修费用标准控制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兴银[2004]113号)、《xx银行营业网点改造和全功能贵宾理财中心建设方案》(兴银
?2005?4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网点改造建设工作的通知》(兴银?2007?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场所与营业网点的装修及有关设施的安装应选择具有从业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并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会计结算和营业办公场所、柜面的装修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应保证现金、密押机(压数机)、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重要物品的分离保管和有序管理,并经过会计结算部门审核验收。
(四)安全保卫设施、库房建设方案须经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机设备、综合业务系统的有关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分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五)计算机场地建设及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应根据本行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要求,确定装修风格,统一对外形象。
(七)以上事项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建设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风险管理部、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
(一)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提供总分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文本。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应在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
上,制定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必要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
(四)筹建组应该在筹建期内完成支持新建机构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基础制度框架建设,确保新机构业务的安全流畅运营,并尽快根据基础制度框架建立本机构具体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五)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应及时报备分行;分行认为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部门设置、岗位职能与人员配备的确定 主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协办:综合部、其他相关业务部室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内部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有利于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原则,原则上统一名称规范。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应严格遵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不再赘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异地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分行批准。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经分行批准设置后,在下达的编制内,按内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门职能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从业人选。异地分支机构行员招聘录用的权限、标准、程序严格按照《xx银行jn分行异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配与报批 主办:综合部
协办: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分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拟聘任干部的职务、职级、起薪区间,即请示文件; 2、拟聘任干部任免审批表; 3、拟聘任干部任职考核材料; 4、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调查登记表;
5、拟聘任干部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二)按规定程序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向银监管理机构申报。 拟任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报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由分行按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或报备。拟任人选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规定。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审核时,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
主办:综合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押运工作原则上采用社会化专业化或委托同业模式。担负守卫、监控、营业场所值勤任务的保安(经警)人员,亦尽可能依托属地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需要自行招聘的应把好年龄、体能、文化、家庭背景等基本素质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新建异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保管箱库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公安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立项、报建要符合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新建异地分支机构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业务系统软硬件的安装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规范并符合总分行要求。
(四)新建异地分支机构办公楼层、营业场所二次装修的消防系统改建,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负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开业前,完成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制订业务发展规划。 主办:计划财务部
协办:新建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组、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业务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