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不倚不偏”的中立态度,寻找各种借口,百般推诿,不出庭作证、敷衍作证。
(2)证人害怕遭到当事人打击报复。当今社会风气尚未好转,特别是“黑恶势力”称霸一方,许多证人出庭作证担心招至不利方当事人怨恨、报复,甚至使自己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前途遭受不测,加之本身缺乏爱憎分明、疾恶如仇的正义感,缺乏依法作证的责任感,权衡利弊后推辞出庭作证。而保护证人权利的规定疲软,打击报复证人案件处理不力,使证人作证存在后顾之忧,他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安全的做法,而并不会担心因选择不作证而受到法律制裁。
(3)证人害怕影响自己事务。根据法庭的通知安排,证人按时出庭作证,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有些证人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又直接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加之认为“过堂审问”不光彩,遭受别人非议,可能有损于自己的身份和形象,考虑定夺后回避出庭作证。另一方面,相关规定明确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等应得到补偿,事实上得到补偿的情况绝少兑现。与其如此,证人不如干好自己的事情。笔者审结的民事、刑事案件中,没有听到有当事人支付给证人出庭补偿费,没有一个证人从法院领取一分补偿费。这种现状,也影响着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的态度。
(4)证人害怕影响周边情网。我国是个熟人社会、人情国家,自古就有人情大于法的观念。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证人如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等亲情、人情关系,如实作证对其不利,证人本身抹不开情面,有所顾忌,还被别人视为异类、惹祸滋事,遭人指责唾弃,因而惟恐避之不及。典型的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往往与涉案者有上下级关系或业务往来,出庭作证后其形象和声誉必然会遭受到同行或同事的贬低,从而给他今后的工作、社交带来诸多不便。
3.3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建议
3.3.1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A 明确证人资格
在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中,法律对什么人有资格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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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证人能力问题,极为重视,判断标准有二个:一是具有相当的意思能力足以了解作证的意义,并履行作证义务。二是与案件必须没有厉害关系。笔者认为,证人无年龄限制原则,只要是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与作证事实相适应的人即有证人资格,可以出庭作证。但需要注意的是:(1)对特殊证人的表达能力的审查,必要是加以鉴定。如果要排除了这个人的作证能力,应参照刑诉法解释第57条规定要求,必要时必须依靠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鉴定进行审查后,做出正确的结论;(2)共同诉讼人不能充当证人。根据证言基本原理,同一个诉讼参与人在一个诉讼中,不能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诉讼地位,故应排除在外。
B 设立专家证人制度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扩张趋势不可避免。因此,为了更好地审判涉及高科技的案件,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家证人,提高审判质量,我们应顺应诉讼法改革和时代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积极探索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模式,从申请到资格审查至出庭、证言采信等实体和程序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专家证人作证制度。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使审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现代化科学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设备充分运用的基础上,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备广泛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客观性。当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要坚持三个明确。一是要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二是要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一方面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另一方面应精通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三是要明确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等。
3.3.2完善证人权利保护
(1)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
扩大保护期间。对证人的保护应当立足保护事后对打击报复者依法追究责任和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两方面。而且,以事前保护为主,作到事前认真保护、事中认真监督、事后严厉惩处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保护证人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尽力消除证人因出庭后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为防止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不尽职责,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保护证人的机构,以突出专职作用;扩大保护范围。不但完善对证人的保护,还要完善对证人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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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全的保障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立法上应特别规定,打击、报复残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按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及时、从速打击违法行为;
(2)完善证人出庭补偿制度
对证人出庭补偿费用,有人认为由司法机关承担,纳入到国家财政预算。笔者不完全赞成这种做法。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和划拨,一直都存在着办案经费相对不足的现状,由司法机关给付证人补偿费,显然力不从心。笔者认为,因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有着质的区别,故对这些案件证人出庭的补偿费应区别对待。设想是:a、刑事案件出庭证人补偿费,按照上述观点执行。因为刑事公诉行为是国家行为,应当由国家支付,即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统一划拨,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待结案后支付给证人。同时,要加强制度管理,防止控诉双方以支付补偿金的名义,变相贿买证人提供证人作伪证。b、民、行政案件证人补偿费由当事人负担支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私权利益,相关费用最终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更为合理。
(3)完善证人拒证权利
西方各国规定了拒证权,有着深刻的原因。赋予证人拒证权是诉讼证据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我国诉讼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拒证权的规定,这是价值权统一的要求,也是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必要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拒证权可包括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人和具有特殊职业身份的证人。参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限定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列。需要指出的是近亲属之间的拒证权可以放弃,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愿意提供证言或其他证据,应当许可。
3.3.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国家就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如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可借鉴外国立法。如法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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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讼法第207条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用由证人自负,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宣誓的人,可以判其100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审查其理由不充分时,仍拒绝出庭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予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同时对证人处以罚款而不能缴纳罚款时予以拘留;英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可以逮捕,必要时,可处以藐视法庭罪;日本也规定了法院可以命令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包括罚金、拘留在内的刑罚,必要时,法院还可命令拘提证人。
我国立法上未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从妨害民事诉讼而实施强制措施的角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和国际诉讼立法走势,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制定相应的措施:1、通知方式。以往,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都以出庭通知的形式传唤证人,这是一种告知,本身没有强制力和威慑力,证人接到通知后不出庭没有什么影响,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因此,建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改用传票形式传唤,使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对两次传唤不到庭的证人,增设适用拘传传唤的条款,以体现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一项法定义务。2、处罚方式。对拘传到庭后仍拒绝作证的证人,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适用财产罚,主要形式包括承担诉讼费用、罚款、罚金。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科以妨害司法罪适用人身罚,予以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修改现行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即不管在哪一诉讼程序中,出现了证人拒绝作证及作伪证等严重情形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执行,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国家要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外,还需要司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要性认识,重视对证人当庭质证,尊重证人,保护证人的权利。当然,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执行,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鼓励支持公民敢于作证、勇于作证,形成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光荣、作证光荣、拒证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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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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