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2)

2019-08-31 19:21

处分问题。因此,如何处理试管婴儿中剩余的冷冻胚胎,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

(一)夫妻双方健在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夫妻双方健在时,夫妻之间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设定应该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事先达成合意,对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已做相关约定。 为预防就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引发争议,一些医疗机构让供体夫妇事先以书面方式对剩余冷冻胚胎或者离婚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理签署协议。此情形之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按照协议处理。如英国1990年人类受精与冷冻胚胎法规定,人工授精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目前,实践中冷冻胚胎最终的处理方式有予以销毁、捐献给他人或用于科研。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事前并未达成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共识或者难以达成共识,而医疗机构仅仅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实施者,对冷冻胚胎并不拥有所有权,更无处分权,这时应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的问题。从冷冻胚胎的“中介”属性出发,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既涉及男女双方利益衡量问题,同时应考虑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虑及未来生命的公平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在双方事先无共识或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情况下(包括双方离婚后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一般不应支持一方保留、继续移植或捐赠他人等请求,建议将剩余冷冻胚胎销毁或用于科研。理由如下:一是尊重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其未来的利益应当得到适度尊重,单方处置行为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将来难免会出现涉及亲子关系的纠纷,比如继承权、抚养费用等等。二是考虑男女生育权的保护方式的差异。生育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由于男女生理角色分工的天然不同,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其具体含义不同。对于女性来说,强调生育权保护,其实更多的是不生育的权利。而男性的生育实际上是要通过女性来实现,其生育权无从单独保护。三是考虑双方利益的均衡。一方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另一方权利为前提,在一般情

况下,不宜单独保护一方的生育权,而强迫另一方做出配合,从而可能损害其相应权益。

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对遗忘的冷冻胚胎的处置。除了植入女方子宫的受精卵,还有多余的胚胎被冷冻备用。夫妻双方若需保留备用的冷冻胚胎,须每年支付给医疗机构相应费用。有些夫妻未按约续费,且与医院失去联系,双方之间亦无相应协议,导致冷冻胚胎处于无主状态。由于顾及到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医院不敢擅自处置,导致保存这些冷冻胚胎成为沉重负担。目前此领域法律规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医方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已被遗忘的冷冻胚胎问题,首先应该推定该夫妇已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有权进行处理,具体处理规则应考虑上述三点理由,一般应直接做销毁处理或用于科学研究,不得买卖或赠送,不得捐献他人领养。笔者认为,在今后实践中,医疗机构和夫妻之间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在对方不续费或失去联系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可以包括销毁、捐献科研机构研究、捐献他人领养等,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二)夫妻一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死亡的一方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此时冷冻胚胎视为生存一方的自主决定权的体现。当然,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表示过自主决定的意思,此种意思如果与活着一方意思一致的,从合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活着的一方不得处分。 (三)夫妻双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

夫妻双方死亡后,主要会涉及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即“冷冻胚胎是否具能继承”。在这里,首先要谈一下我国首例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无锡冷冻胚胎案”。二审认为:首先,在人伦角度,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已故小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其次,在情感角度,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

至悲之事,“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承受体会。已故小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即使不能培育为后代,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却也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再次,在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基于权利属性确定的民法基本原理以及人伦、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综合因素,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失独老人就其子女亡故后遗留在医院的冷冻胚胎拥有监管、处置的权利,而跳过了对“继承权纠纷”的解决。

在子女身故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对于夫妻双方如都是独生子女,其遗留的冷冻胚胎凝聚了双方“失独”家庭的哀思寄托、传承期盼等人格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夫妻死亡后继承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继承人只能继承占有权(委托保管、监管、处置权等)。在继承占有权后,如何使用该冷冻胚胎,这就涉及到处分权的行使。在继承人占有冷冻胚胎后,所有权归继承人共有。首先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有“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规定。但是,正如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以上内容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5因此,笔者认为,在处分继承的冷冻胚胎方面,如果继承人意见一致,可以继续保存,但是需要支付高昂的保管费用;其次,继承人也可以合意进行抛弃、销毁,或者捐赠给他人、可以捐赠给科学研究。如果继承人对其处置意

5

张圣斌,范莉庄,绪龙:《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

见不一致,也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不得分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在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实施冷冻胚胎技术的当事人及医疗机构应提前签订好知情同意书等相关合同文书,明确各种情形出现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处置。从长远来看你,对于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应尽早完善立法,制定相关冷冻胚胎保护法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在遇有法律空白或有漏洞时,应由法院依据基本法律原理,参考基本伦理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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