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外经贸[2008]700号
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公安局、外办、工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省、市外经贸部门应认真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及时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经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见附件1)抄送本地公安、外事部门和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市级外经贸部门。
省、市外经贸部门不得为外派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
三、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办理护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经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见附件2)复印件、经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3)原件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
对不能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的任何单位、企业、中介或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
四、省及南通市、连云港市外事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按照办理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为外派企业招收的劳务人员代为申办赴境外工作签证。
对不能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的任何单位、企业、中介或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委托代办工作签
证时,各级外事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予拒绝。
五、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为外派企业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宣传广告。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
六、省、市外经贸部门为本省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同时进行。省外经贸厅负责为省属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市级外经贸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是否已经进行项目确认; 3.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是否适合派出劳务人员;
4.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二)我省外派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商务部分; 3. 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5.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见附件四)。
(三)省、市外经贸部门在收到外派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外派企业反馈意见。经市级外经贸部门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外经贸厅。
七、省外外派企业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须在江苏省外经贸厅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三)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同意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四)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副本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六)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还提交本单位的委托书(正本);
(七)必要时,应应提供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等材料。
八、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在出具同意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之前,应征得省辖市外经贸部门的同意。
九、外派企业负责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 63 号)的规定,承担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责任,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十、在下列情况下,外经贸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积极处理的。
十一、省内外派企业如未经备案招收劳务人员,省外经贸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报请商务部撤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省外外派企业如未经备案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将违规情况通报全省,暂停其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省外经贸厅报请商务部做出相应处罚。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市、县外经贸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的,省外经贸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各级外经贸、公安、外事、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密切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3.《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4.《关于对外派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初审意见函》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外经贸 劳务合作 备案 通知
抄 送:商务部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外经贸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出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