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查看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0 【实施时间】 2004-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正 文】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7日修订,2004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旅游景区、饭店、游乐场、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删除《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
(二)饭店以及饭店管理公司; (三)旅游观光景点、人造旅游项目; (四)旅游服务定点单位; (五)旅游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三、将《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八) 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实施。根据本决定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