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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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2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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