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导线和避雷线的规格性能 - 图文(3)

2019-08-31 21:24

附录C 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 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项 目 导线或避雷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最小垂直距离 (m) 最小 距离 (m) 最小水平距离 (m)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 (m) 线路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500 铁 路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 窄 轨:不限制 标准轨距:检 验 窄 轨:不检验 至承力索或接触至轨顶 线 7.5 3.0 8.5(7.5) 4.0 9.5(8.5) 5.0 14(12) 7.0 16.0(70℃时) 7.6 公 路 一、二级公路:不得接头 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一、二级公路:检验 三、四级公路:不检验 至路面 7.0 8.0 9.0 14.0 16.0(一~三级公路, 一级公路按70℃计算) 14.5(四级及以下公路)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开阔地区 交叉:8m 平行:最高杆(塔)高 至轨顶 路径受限制地区 5.0 5.0 6.0 8.0 至路面 10.0 11.0 12.0 16.5 —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不得接头 检 验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3.0 4.0 5.0 6.5 — 线路电压 (kV) 35~110 154~220 330 500 线路电压 (kV)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路径受限制地区 5.0 交叉:8m 5.0 平行:最高 6.0 杆(塔)高 8.0 开阔地区 至承力索或拉触索 交叉:30m 平行:最高杆(塔)高加3m 至轨顶 至承力索或拉触索 35~110 154 7.0 7.0 2.0 2.0 5.0 6.0 2.0 2.0 附加要求 备 注 项 目 导线或避雷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最小 垂直 距离 (m) 最小距离 (m) 最小 水平 距离 (m) 邻档断线线路电压 (kV) 35~110 154~220 330 500 ±500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括号中的数字用于窄轨铁路 通航河流 不得接头 不检验 至五年一遇洪水位 6.0 7.0 8.0 9.5 12.0 公路分级见附录D,城市道路分级可参照公路的规定 不通航河流 不限制 不检验 冬季至冰面 6.0 6.5 7.5 11(10.5) 12.0 弱 电 线 路 一、二级:不得接头 三级:不限制 一、二级:检 验 三 级:不检验 至被跨越线路 3.0 4.0 5.0 8.5(应验算过飞车) 8.5 与边导线间 至最高航行水 至百年一遇位的最高船桅顶 洪水位 2.0 3.0 3.0 4.0 4.0 5.0 6.0 6.5 7.6 7.6 线路电压 (kV) 35~110 154~220 330 500 线路电压 (kV)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开阔地区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塔)高 路径受限制地区 4.0 5.0 6.0 8.0 - 至被跨越物 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 (m) 35~110 154 - 1.0 2.0 附加要求 备 注 最高洪水位时,有抗洪抢险船只航行的河流,垂直距离应协商确定。 ⑴不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⑵次要通航河流对接头不限制;⑶500kV最小垂直距离11m为水平排列,10.5m为三角排列。 送电线路应架设在上方 弱电线路分级见附录E 续表

项 目 导线或避雷线在 跨越档内接头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线路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电 力 线 路 送电线路:不得接头 配电线路:不限制 不 检 验 至被跨越线 3.0 4.0 5.0 6.0(至导、地线,应验算过飞车) 8.5(至低压线杆顶,应验算过飞车) 7.6(档距内) 8.5(杆顶) 与边导线间 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高 - - 电压较高的线路一般架设在电压较低线路的上方 路径受限制地区 5.0 7.0 9.0 13.0 特 殊 管 道 不得接头 检 验 至管道任何部分 4.0 5.0 6.0 7.5(应验算过飞车) 索 道 不得接头 不 检 验 至管道任何部分 3.0 4.0 5.0 6.5(应验算过飞车) 最小 垂直 距离 (m) 最小距离 (m) 最小 水平 距离 (m) 邻档断 线情况 的最小 垂直距 离 (m) ±500 9.0 边导线至管、索道任何部分 开阔地区 7.6 线路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线路电压(kV) 35~110 154 附加要求 备 注 最高杆(塔)高 路径受限制地区 (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4.0 5.0 6.0 7.5 - - 至管道任何部分 1.0 2.0 ⑴与索道交叉,如索道在上方,索道的下方应装保护设施;⑵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井(孔)处;⑶与管、索道平行、交叉时,管、索道应接地。 ⑴管、索道上的附属设施,均应视为管、索道的一部分;⑵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注:1.跨越杆塔(跨越河流除外)应采用固定线夹。 2.邻档断线情况的计算条件:+15℃,无风。

3.如跨越杆塔采用固定横担,对导线截面为LGJ?150及以上的线路,可不检验邻档断线情况的交叉垂直距离。 4.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弱电线路的木质电杆,应有防雷设施。

5.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由交叉点至最近一基杆塔的距离,应尽量靠近,但不应小于7m(架设在城市内的线路除外)。 6.如两线路杆塔位置交错排列,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对相邻线路杆塔的最小水平距离,还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电 压(kV) 距 离(m) 35~110 3.0 154~220 4.0 330 5.0 附录D 公路等级

一级——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专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的高级公路。一般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5000辆以上。 二级——联系重要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的主要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重的城郊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

三级——沟通县以上的城市,运输任务较大的一般干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

四级——沟通县、乡、村,直接为农业运输服务的支线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

附录E 弱电线路等级

一级——首都与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铁道部与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二级——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铁路局及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三级——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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