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4)

2019-08-31 21:37

16维修经营审批流程图

受理 审核 确认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0415-6168828 申 请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 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16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17普通公路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图

项目编号: 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授权县级公路管理部门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材料的受理、初审与审批工作,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并办理许可,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审核 报交通运输部审批,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 省交通厅许可的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建设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交通局审批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13条;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的通知》( 辽交政法发[2014]424号 2014年8月6日印发)第一项。

17

18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项目编号: 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重点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初审 初 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个月内组织验收 由省公路管理局担任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初审 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交工验收,省公路管理局派人参与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工程验收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竣工验收

由省交通厅负责竣工验收 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3月31日颁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18

19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项目编号: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计、干线公路、技术复杂县道的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施工图设计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初审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20天内做出20天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批复的决定。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20天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批复的决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9

20省市投资的县级以上20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编号: 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证确认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由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1、计划内补贴项目,以设计批复的相应工程量、省补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现行补贴标准进行计算;2、按预算投资项目,上报相应预算文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干线中修工程及一般县道工程设计变更 报部工程的初步设计、干线公路、技术复杂县道的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其他工程的重要设计变更 市公路管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省局相关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签发,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0 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变更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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