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 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要事项示意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