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函字〔2015〕79号文-动火、受限空间(2)

2019-08-31 23:05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 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m ,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 ,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 )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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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

动火安全作业证

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 1 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 1 年。 附件 1.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2.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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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 动火地点 动火作业负责人 作业证编号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证件号 特种作业证件号 特种作业证件号 年 月 日 时 安全教育人 安全措施 选项 工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或断开管线( )。 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其它安全措施: 编制人: 工种: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相关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 监护人: 监护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工程)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负责人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 签字: 动火单位: 签字: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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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作业内容 车间项目负责人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作业人员: 基 本 要 求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作业许可范围及作业环境: 作业风险: 防范措施(工艺、设备、个体防护等): 应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负责人签字: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内容 我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已明确该项目的风险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2 :

危险化学品企业 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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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 GB50016 、 GB50160 、 GB50074 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企业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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