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6)

2019-08-31 23:42

审理判决,被告人罗承华、陈方勇、邹建强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三年缓刑三年。 罗承华,男,43岁,捕前曾任湖北省高院审监二庭原副处级审判员;陈方勇,男,42岁,捕前曾任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邹建强,男,46岁,捕前曾任湖北省高院刑一庭副处级审判员。

据介绍,罗、陈、邹三人东窗事发源于一桩金融诈骗案。荆州人周明荣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近亿元。湖北省高院于2000年5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明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0万元。

经查,周明荣涉案金额中有2894万元流向了李健任董事长的武汉市金手套拳击拼搏娱乐有限公司,并主要用于建房。李健也因此获刑。荆州市公安局据此于1997年5月13日查封了“金手套”公司的5栋房产。

“金手套”公司事发后,该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乔光华多次找到陈方勇、罗承华、邹建强,要求将5栋房产解封,交给他经营还款。期间,罗承华先后接受乔光华4万元,其中2万元存入本办案组的“小金库”。

2000年11月,罗、邹、陈3人着手为乔光华办理解封手续。陈未报请庭、院领导批准,多次违反规定加盖公章、私开公函,并将所有解封文书一并交给罗承华。被告人罗承

华、邹建强收到上述解封文书后,将文书送达武汉市东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把查封的5栋房产的房权证和有关账册都交给了乔光华。

2002年,李健刑满释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乔光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乔因此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乔光华获刑之后,罗、邹、陈三人违法行为随之暴露。

河南眼花判错案法官涉嫌滥用职权被刑拘

河南省陕县法院“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2年4月2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1年9月16日凌晨6时许,陕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经三门峡市交警支队现场勘验,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水涛作为审判长审理此案时,在被害人家属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对杨新华从轻处罚,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水涛却以自己“眼睛花、看错了”为由搪塞,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处理。 4月23日,陕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庭前调解“被害人得到15万元赔偿款”前提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

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7、玩忽职守:

宁夏高院一法官玩忽职守被判刑

徐福荣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2008年12月31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中宁县法院指控:被告人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审理“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采信证据,导致错误判决,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被告人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收购)纠纷案的过程中,昊都公司向法庭申请调取的三份证据,是案件重要证据,对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应予调取,徐福荣作为案件主办人,没有将昊都公司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的情况及法庭查证情况如实向审委会汇报,致使审委会错误地维持了一审判决,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福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后徐福荣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民事枉法裁判罪

新疆克拉玛依农七师某法院原法官吕某枉法裁判中国驰名商标 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缓刑

律师帮企业将产品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捏造侵权事实,雇佣侵权人造假案,而庭审法官为获得高额“调查费”,发现明显违反常理之处却“揣着明白装糊涂”。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律师欧某、张某合谋,雇佣虚假人、以伪造虚假侵权证据、注册虚假域名等手段,捏造虚假注册商标侵权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先后为八家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农七师某法院原法官吕某在办理多起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均申请提前开庭,在认可侵权事实基础上却不同意调解等异常现象,但吕某未经调查核实仍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原告拥有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使部分原告借此判决套取当地政府的奖励,造成国家损失190万元。

日前,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吕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欧某、张某因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两名律师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将被终身禁业。

9、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安徽省原凤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康举钦因执行判决、裁定滥用

职权罪被刑三年

6月9日,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凤台县法院执行局长康举钦因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月15日,贺某因桂某欠其9万元向凤台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凤台县法院对桂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判决由桂某给付贺某本息9.8万余元。随后,贺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凤台县法院指派执行局康举钦负责办理此案。同年10月20日,康举钦以被执行人的儿子李某系执行局人员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法院。但因李某找到康举钦,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举钦便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就这样,康举钦用一手炮制的裁定书解除了对桂某房产的查封,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康举钦先后3次滥用职权,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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