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后三类的证明效力较低,应进一步核实)等其他有效证件进行佐证。
(二)为存款人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存款人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第六章 特殊情况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撤挂特殊情况处理
(一)存款人办理挂失后,超过挂失期限后又找到原来的存单凭证(折、卡)或想起原密码的,可以办理撤销挂失业务。
(二)办理撤挂业务,必须在公民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存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单笔结果核对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作撤挂附件送事后监督。
(三)存款人办理解挂业务补发存折(卡、单)后又找到原凭证的,经办柜员应将原存款凭证收回,加盖“作废”章后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十三条 存款人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丢失,应视同存款凭证丢失,经办柜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业务处理:
(一)存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提供存款人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及原挂失时间等相关信息后,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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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应根据存款人提供的存款信息查询确认该笔存款的真实性,并让存款人重新填写《挂失申请书》,对已丢失的《挂失申请书》进行挂失。但不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二) 经办柜员应将支行留存的原《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及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存款人提交的原件进行核对。将原《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新《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保管。
(三) 经办柜员应在新《挂失申请书》的右上角注明“原挂失申请书丢失,办理二次挂失”,并登记原挂失登记号。在新《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将新《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及存款人身份证原件交存款人。
新《挂失申请书》的解挂时间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办理。
(四)存款人前来办理解挂时,经办柜员应将解挂信息打印在新的《挂失申请书》上,原《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为附件,一同留存支行备查,新《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十四条 存款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挂时,按以下原则,经支行行长批准后可提前办理解挂手续:
(一) 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存款人身份及存款事项确认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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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对存款人特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 (三) 通过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或其他方式确认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总行业务系统内留存信息一致,且为本地长住居民并了解存款人住所的;
(四)风险可控。
解挂时,业务行长或会计经理应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签署“同意提前解挂”字样。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生成的挂失登记号按S开头、K开头和Z开头的分别统计,S代表书面挂失,K代表口头挂失、Z代表在自助银行和电话银行办理的挂失,并分别生成《书面挂失解挂登记簿》、《口头挂失解挂登记簿》和《自助挂失登记簿》。
(一)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银行办理的挂失不再登记手工《挂失登记簿》。
(二)书面挂失必须登记手工《挂失解挂登记簿》。 (三)受理以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的挂失,仍需登记手工《挂失解挂登记簿》。登记时不需另外设置挂失登记簿。
(四)跨网点办理的挂失解挂业务可在《通兑挂失解挂登记簿》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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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挂失申请书》按挂失号顺序排放;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应分别整理排放。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洛商银 [2008] 310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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