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2019-09-01 08:35

**市市级机关应急用车使用范围(试行)

为做好市级机关公车改革后应急公务出行保障工作,在省应急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印发前,各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除用于机要文件传递、报送和领取急件外,应急用车使用范围暂按如下掌握。

一、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办理情况特别紧急、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处理。

3、参加市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应急时限为接通知后1小时内抵达。

4、重要公务接待以及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5、集体参加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

6、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集体公务活动。 7、综合性工作督察、考核活动。

8、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审计凭证资料及大额现金的取送等公务出行。

9、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二、应急用车使用的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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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使用等流程及台帐资料留存等有关规定。

3、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及相关职能处室,明确责任分工。

4、实行公务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包括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路线、用车起止时间、车型、车号、批准人等事项,驾驶人员出车时必须携带派车单,按照派车路线行驶。因紧急事项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5、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应急车辆不能满足应急公务出行时,可按有关规定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费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租车单位承担。租用车辆要严格租车审批程序,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从严控制租车范围和数量。

7、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车辆使用、租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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