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2019-09-01 09:19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

【发文字号】粤工商食字[2012]3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

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1日以粤工商食字〔2012〕352号发布 自2012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工作,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1 / 4

法 》、《食品抽检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不合格食品及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等依法进行处理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所经营、贮存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具体包括各类食品批发交易场所、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商场、超市和食杂店等。

第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食品抽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的食品抽检任务和省工商局制定的抽检计划,统筹各市局开展跨区域食品抽检工作。各市局和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抽检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抽检计划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的食品抽检任务,协助上级工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品抽检计划。

第五条 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食品抽检经费。

第二章 食品抽检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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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负责制定全省

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并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计划包括抽样的场所、食品的品种、批次、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抽检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实施的食品抽检工作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年度计划开展实施;不定期抽检可针对特定时期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检基础上,不定期的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

第八条 对流通环节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重点抽检的食品:

(一)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

(二)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比较多及媒体曝光的食品; (三)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四)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较多的食品; (五)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食品。

第九条 重点抽检的场所:

(一)按食品经营区域分,抽检的重点区域为城乡结合部、农村及人流量大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

(二)按食品经营方式分,抽检的重点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总经销(总代 3 / 4

理)、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食杂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抽检的其他场所。

第三章 承检机构的选择及质量判定

第十条 承担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品抽检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 对承检机构的选定应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采取招标和议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选定。对突发性的食品抽检专项任务,应根据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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