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落实《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促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依照GB/T 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矿业集团大型矿井)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 单位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两大部分进行收集、整理、评级、分册入档。
第四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核查、评级等工作,必须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五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职能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企业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技术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时,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自检评级: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核查、评定各分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工程技术资料应随工程一并按规定进行交接。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核查、评级和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准确、规范地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抽检,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在抽检、认证工程质量时,要首先抽检、检查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第九条 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样实行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制。 第十条 各类检测、试验报告,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出具。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须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进行自检评级,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评级后,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定级。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和表式认真填写,做到内容齐全、真实、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签证齐全,并具有连续性。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工具进行书写、绘制和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签证制度,必须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章和签字,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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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需复制的工程技术资料,其抄件(复印件)必须保持原件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抄件上要注明原件的编号、存放单位和存放地点,并要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盖章和复制日期。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其真实记录和科学描述,不得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成档、裁减、装订,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移交时,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应随工程一并移交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2
第二部分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管理,统一质量保证资料的评级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煤炭工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矿业集团大型矿井)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划分为若干单种质量保证资料(见附件一、二),每一单种质量保证资料由若干单份质量保证资料组成。
第四条 单种质量保证资料和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按其所属工程部位、功能的重要程度,定性为主要单种质量保证资料或一般单种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或一般单份质量保证资料(见附件一、二)。
第五条 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按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二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符合要求:单份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要求,填报规范,签证齐全。
二、基本符合要求:单份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要求,不影响对所表述对象的性能、结构、使用功能等主要属性的判定,填报规范,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证齐全。
第六条 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着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内容不完整; 2、结论不明确;
3、与现行标准要求不相符; 4、书写工具或内容填报不规范;
5、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未签证或签证不齐全; 6、涂改或伪造的资料; 7、资料短缺。
第七条 当主要单份质量保证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以下规定重新评级:
一、如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时,及时进行了整改,可重新评级;
二、如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时,通过整改达到“符合要求”,该单份质量保证资料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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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基本符合要求”;
三、如单份质量保证资料无法进行整改,且影响表述所属工程部位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由设计单位进行验算核定,并将鉴定、核算报告及处理措施、处理验收记录等汇集附其后,该单份质量保证资料只能定为“基本符合要求”。
第八条 单种质量保证资料按齐全、基本齐全二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齐全:主要单种质量保证资料全部达到“符合要求”等级,一般单份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等级及其以上。
二、基本齐全:主要单种质量保证资料全部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等级及其以上,一般单份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等级的应在50﹪以上。
第九条 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齐全、基本齐全二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齐全:主要单种质量保证资料全部达到“齐全”等级,一般单份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符合要求齐全”等级及其以上。
二、基本齐全:主要单种质量保证资料全部达到“基本齐全”等级及其以上,一般单份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齐全”等级的应在50﹪以上。
第十条 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级见附件三,建筑安装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级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表式及评级要求见附件五,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表式及要求见附件六,煤矿井巷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目录按附件七所列顺序及编号组卷整理建档。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表式及评级要求见附件八,建筑安装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资料表式及要求见附件九,建筑安装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卷目录按附件十所列顺序及编号组卷整理建档,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核签目录见附件十一。
第十三条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性材料的工程,可依据有关标准增加单种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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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定性表
单种质量保证资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主要单种质 一般单种质 量保证资料 量保证资料 1 2 钢材出厂合格证 钢材力学试验报告 ※ ※ 单份质量保证资料 主要单份质 量保证资料 承重结构部位 ※ 一般单份质 量保证资料 非承重结构部位 进口钢材、特殊结 3 钢材化学分析试验报告 ? 构用钢材、钢结构用 钢材、无出厂证或钢种钢号不明着 其它结构部位钢 材焊接用焊条 4 焊条(剂)合格证 ? 钢结构用焊条 5 焊接式(检)验报告 ? 班中焊接式件 焊接试验报告 主体工程、承重 结构用水泥 班前焊接式件 6 水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 ※ 其它工程部位用水泥 主体、结构部位用 7 水泥试验报告 ※ 进口水泥、立窑水 泥、白色水泥、超 贮存期水泥 非结构部位用的 进口水泥、立窑 水泥、白色水泥 8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 用于承重结构的 部位 用于承重结构的 部位 工程用 工程用 用于非承重结构的 部位 9 10 11 12 13 14 15 砖、砌块、料石试验报告 砂子试验报告 碎(卵)石试验报告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 外加剂试验报告 防水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 ※ ※ ※ ※ ? ? ? ? 砂浆用 砂浆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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