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贿赂做出那样的定义的同时,必将给法官们预留出一定的酌情惩治的空间,而在现今中国法治发展的背景下还不能够冒险给予法官太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法官的非专业化以及数量上的冗余,更有司法不够独立,政法不分家的诸多因素都让我们不得不去担心那会引出一个新的更加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司法腐败。 我们只能无奈的说我们从两害取其轻的角度来决定了对于贿赂的定罪方式。说到这里,我心生惭愧,中国竟然是因为对于司法人员素质的怀疑而不敢采取一种更加合理公平的法律理念。我想在今天处处强调依法治国的中国,这个问题真的亟待解决。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合理,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以及司法人员的尊严,让中国的法制体系不用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去机械办案也能充分赢得群众的信任。
九、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关于律师的责任和道德的取舍问题我一直也有所疑问,在中国,对律师有这样的要求“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同时还要“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且要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保密。这样的要求貌似本身就存在矛盾,律师究竟是要将职责摆在第一位,还是伦理道德?这两者必定要有个先后,因为它们在时实践中必将产生冲突。
就例如一方的律师手中掌握了对己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证据,他是该保密呢还是该将其公布呢?可能就因为这一个选择,就能决定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那么律师该如何选择?放在以前,我绝对会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是将证据交出,让当事人受到该有的处罚。但现在我却有了新的考虑,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应该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吗?
这个问题问出之后连我自己都被吓到了,它颠覆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我以为法律工作者都应像正义女神一样,充满了平等和正义,殊不知原来正义女神眼上的那块布不仅阻隔了外物对其的干扰,它还蒙蔽了自己的伦理道德对事物的判断。
原来律师的存在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法律程序的环节中所需要的一个角色,他们只需要尽己所能帮助自己的当事人称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是非的判断自会有法官去处理,他们只需要蒙眼办事就好了。若是局外人问起正义要由谁来伸张的话,那便是按照程序各尽所能自然就会走向正义的道路。双方律师都做出真实的辩护,法官根据双方的辩护理由来看到底谁清白,谁有罪,这就是整个法制体系共同来起到的效果。
要是如此的话,律师们则需要对对方律师以及法官甚至是各个有关于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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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们报以绝对的信任,那么他们才能放心的蒙住自己的双眼,相信法律程序的公正力量。而这样的信任,也是需要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去保证的。
所以这样看来,一个律师最重要的就是在事实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尽管他有罪,但也一定要做对其有利的辩护,因为只有在双方律师的不断辩论中事实的真相才能越来越清晰,也会越来越接近正义所在。或许许多在伦理和职责当中备受煎熬的律师们,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就能感觉到幸福。我们不能说律师都不是好人,只能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不能用好坏去评价的。
十、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立法限制取名用字,原因是生僻字需要扩大数据库,造成资源浪费,这听起来着实有些搞笑。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嘛。如今反而想用立法来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了,而且还是没有危害到其他人以及社会的。那给各机关造成麻烦的理由更是牵强,计算机的设计是用来提高效率,增加便利的,在计算机不那么发达的时候人们都能编出《康熙字典》里面的数万字,反而有了计算机还不能用了?这根本就是技术方面的问题,如果能统一扩大数据库,涵盖《康熙字典》中所有的字,还会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吗?这种用立法来逃避真正问题的做法真的很可笑,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来也让人很气愤。法律保障人权,即使是少数人的自由也需要被尊重。同时立法也需要慎重,每一条法律都要以公民的利益为重,而不是去因为某些专家的理论或是为了某些机构的便利,就去剥夺公民的自由。
十一、法学院往何处去
关于法学院的定位我的理解一直都是为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地方,但我没想到这样一个职业主义的目标却是影响到了大学法律教育的效用。大学的理想是教育自治,学术独立。想要做到真正的学术独立,就必须不能囿于培训实用人才或“法律技工”。说白了,就是上大学不是为了让我们找工作,而是正真的提升自己能力,锻炼思维,丰富知识的地方。摈弃了职业主义的诱惑与偏见,我们便能正真的潜心研究法律本身,而不是法律职业了。
至于法学本科要不要办的问题,我想说中国似乎还不允许不办的可能。莫说像国外的三年制改为两年制,就说现在中国的四年制都似乎“不够用了”。我相信所谓的两年就能学完法律的专业知识,否则哪来的那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考过司考拿到律师证呢?可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是社会的现状逼得法学院学生提高学位。因为据我所知,目前有名的律所面试的条件就是研究生毕业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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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连个实习面试的资格都没有,何谈两年的专业学习之后进入社会实践呢?社会给我们时间的机会了吗?所以法学本科要不要办这个问题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根本没有意义,因为根本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就这个问题本身来说,我不太能理解作者的观点,他一方面强调法学要学术独立,摈弃职业主义,另一方面又谈论法学的本科四年是否有必要的问题,我觉得这其中就存在矛盾。既然要让法学院的学生独立的进行学术方面的研究的话,过早地接触社会工作实践真的好吗?而且法学院所教授的真的主要是实用性的吗?我认为法学院的学生与自考型的学生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学院潜移默化的思维培养和理念的建立,不在于法学知识的多少,而在于法学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我着实认为对法的信仰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如此他才有资格得到别人充分的信任,相信他有创造公平的能力。
十二、总结
其实还有几篇文章没有写,并不是没有感想,只是觉得自己的理解实在有限,可能还不能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看法。在以上的几篇读后感中可以看到我经常会有关于颠覆我的认识一类的描述,因为《政法笔记》真的给我提供了许多全新的视角,我真的体会到了以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看待事物。真正的明白了有些事情不是仅仅判断一个是非对错就能够解决的,也明白了在法律的世界里只有满腔的正义也是不行的。
学到很多新的思想的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知识的匮乏,对于书中很多人和事我都不甚了解(尽管有些是法律人必备的),所以我也下定决心要广泛阅读,要争取达到看完别人的作品,主要是发表评价,而不是谈论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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