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2)

2019-09-01 11:01

三十四、备注(非必填项)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二)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五、序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中商品顺序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三十六、备案序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底账中的顺序编号。 三十七、商品料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底账中的商品料号级编号。由系统根据保税底账自动填写。

三十八、报关单商品序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在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 三十九、申报表序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业务申报表商品中的顺序编号。 设备解除监管核注清单,填写原进口核注清单对应的商品序号。 四十、商品编码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编码一致,由系统根据备案序号自动填写。 四十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按企业管理实际如实填写。 四十二、币制

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四十三、数量及单位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其中第一比例因子、第二比例因子、重量比例因子分别填写申报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第二法定计量单位、重量(千克)的换算关系。非必填项。 四十四、单价、总价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四十五、产销国(地区)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要求填写。 四十六、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非必填项。 四十七、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非必填项。 四十八、征免规定

本栏目应按照手(账)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手(账)册中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四十九、单耗版本号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保税核注清单。本栏目应与手(账)册中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非必填项。

五十、简单加工保税核注清单成品

该项由简单加工申报表调取,具体字段含义与填制要求与上述字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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