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3)

2019-09-01 11:46

所得收益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管理服务:

业主交纳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所有。 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八章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的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业主大会决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续签合同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不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以上两条之情形,造成其他业主或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七条 本规约自在首次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六十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本规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约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规约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规约条款由___________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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