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奖不多于十人;单位不超过8个; 三等奖不多于五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设奖总项数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第十五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时间为每年元月至三月三十一日,三月三十一日(以寄出日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为汇总推荐部门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截止日期,过期不予受理,五月至六月初评组进行初评,八月至九月评委会进行终评。初评结果不公布(因属未定),不接受询问。 第十六条
推荐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评审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
(一)委员会设汽车整车、发动机;摩托车;总成及零部件;材料、工艺与技术装备;试验、测试技术与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与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经济技术信息类软科学;计算机及应用;人才奖等初评组。初评组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三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初评组的设立及成员组成,视当年推荐的项目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组建和聘请。初评组的任务是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交评委会终评。为做好申为报项目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初评专家实行评审专家保密协议签约制。
(二)委员会设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理事会聘请理事单位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汽车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发展现状、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若干名为评审委员(简称评委)组成。评委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根据每年评审工作的需要,委员会办公室还可聘请有关专家作为特邀评委参加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同样具有表决权,特邀评委一般不超过十人。评委会会议的有效人数(包括特邀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会总数的四分之三,评委必须本人出席不能派代表参加评委会会议。评委如连续两年不参加评委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由委员会理事会另行聘请。评委会的任务是根据奖励办法和各初评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存在项目推荐书的格式、份数不符合要求、签章不齐、资料不全等问题而初评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退回推荐材料,补齐后可在下次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将项目材料提交有关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对推荐特等和一等奖的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初评或终评前组织实地考察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或组织扩大的专家组评审;在初评会上评为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将参加评委会终评时的评审答辩。
(三)初评组对项目的创新性、效益、推动作用等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包括建议授奖等级、缓评和不评的意见)。
(四)评委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初评获特等、一、二等奖项目须参加答辩。获特等和一等奖的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获二、三等奖及缓评、不评的项目须经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一等奖项目,获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自然异议项目,由理事会评审、裁定。
(五)经评委会终评获奖的项目,在行业有关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征求异议。评委会决定缓评的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并说明缓评原因。缓评项目可在完善后再行推荐。评委会决定不予评奖的项目不通知,推荐材料不退回,以后不能再次推荐。
(六)自终评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的30天为异议期。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内容真实性、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含名次排列)提出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寄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质性异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调查异议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提交评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至理事会召开前仍未处理完毕的,不提交本年度理事会评审;半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不能处理的,视为缓评。 第二十条
异议协调结束,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意见(含自然异议项目)提交委员会理事会,经理事会审定后,正式公布、授奖。如发现已授奖的项目有不符合授奖条件者,经理事会审定,由委员会收回奖励,并认为该项奖励自始不存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从终评获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给定的限额,择优选择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项目,经理事会审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项目的单位、人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完成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颁发给项目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项目的奖金,发给第一完成单位,再由各完成单位协商分配,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奖金分发情况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议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将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获奖等级和事迹建议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科技人员贡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初评或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评审结果负责。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为了尊重知识产权,所有评审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核心技术都负有技术保密责任,委员会办公室将代表理事会与所有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定保密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审定同意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