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准有剥落、锐角、毛刺、裂纹、折皱及刀痕等缺陷。 5.2.3吊钩螺纹应光滑无毛刺、不允许有损伤、断裂和凹痕。 5.2.4吊钩及其其附属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扭转变形超过10o;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螺母及吊钩横梁出现任何裂纹和变形。 5.2.5不允许焊补或修补吊钩上的缺陷。 5.3 滑轮
5.3.1滑轮绳槽的表面粗糙度为3.2,不得有损伤的缺陷。 5.3.2绳槽径向圆跳动为0.3㎜,绳槽中分面位置度为1㎜。 5.3.3当滑轮绳槽面上有砂眼而其面积不大于2㎜2、深度不大于壁厚的25%、数量不超过2个时,可补焊。
5.3.4当滑轮轴孔支承面上有砂眼,而其面积不超过全部支承面的10%、深度不超过轮毂的25%时,可补焊。
5.3.5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裂纹;
b.绳槽不均匀磨损达3㎜;
c.绳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绳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5.4 卷筒
5.4.1卷筒有单个气孔或砂眼,其直径不超过8㎜、深度不超过4㎜、每100㎜长度内不多于1处,在卷筒全部加工面上不多于5处时,可不补焊,继续使用。 5.4.2卷筒绳槽加工后,各处壁厚差不得大于4㎜,必要时可在同一截面处钻直径为4㎜的四个互成90°的孔,进行检查。 5.4.3长度不超过1m的卷筒,两端中心线的同轴度为0.15㎜;长度大于1m的卷筒,其两端中心线的同轴度为0.2㎜。
5.4.4卷筒绳槽的槽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螺纹一周长的2%;深度大于2㎜的缺陷。
5.4.5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
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 钩槽磨损到不能控制钢丝绳。 5.5 车轮
5.5.1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
b. 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壁厚的50%;
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d. 圆度误差超过1㎜。
5.5.2主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或断齿;
b.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度的10%; c. .齿厚度磨损达原齿厚度的30%(对防爆电动葫芦为15%)。
5.5.3车轮磨损超过0.005D(D为车轮直径)时,应拆下加工处理,并要求各车轮直径差小于0.005D,确定加工修理的尺寸时,应受5.5.1条中各项的制约。 5.6 轴承
5.6.1轴承和轮轴的配合宜采用H7/m6; 5.6.2安装轴承时,可用100~120℃油加热15分钟后热装,也可用轴承加热器热装。
5.6.3安装电动小车时,应用垫圈调整墙板之间的距离,以保证工字钢下翼缘侧面与车轮轮缘之间有2~4㎜的间隙。 限位器
5.7.1限位器的动作必须灵敏可靠,顶板和限位开关推杆之间的游隙不得小于0.5㎜。
5.7.2吊钩提升到极限位置,碰限位器顶板时,应作用在顶板的中部。 5.8 制动器
5.8.1防爆电动葫芦的制动器
a. 制动带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形式。 b. 制动轮表面硬度为HRC40~45。
c. 制动轮中心线与制动座中心线的同轴度为0.3㎜。
d. 制动轮与制动带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制动带面积的75%。 5.8.2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 弹簧出现裂纹或变形;
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5.9 轨道
5.9.1轨道的两端须装弹性缓冲器。
5.9.2轨道因腐蚀或磨损而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或受力断面腐蚀或磨损达原厚度的1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5.9.3轨道因产生变形,使运行机构不能正常工作,而冷加工不能校正时,应报废。
5.9.4轨道对接高低错位应不大于1㎜,凸起部位应打磨平滑。
6试车与验收
6.1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a. 检查各润滑点是否已加入适量的润滑油. b. 检查各机构是否齐全完好。 c. 确认传动机构是否灵敏。 d. 检查各紧固件是否紧固。
e. 检查钢丝绳在滑轮和卷筒上的缠绕是否正确。
f. 在断开动力线路的情况下,检查操纵线路是否正确。 6.2 试车
6.2.1无负荷试车
6.2.1.1无负荷试车应在额定电压和空载下进行。
6.2.1.2无负荷应检查确认: a. 电机转向;
b. 升降、运行的方向是否符合控制按钮所指示的方向;
c. 限位器、控制按钮、电磁制动器等设备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d. 减速机构工作应正常、无杂音。 6.2.2 静负荷试车
在运行机构不动的情况下,以1.25倍的额定负荷进行试吊,负荷升高地面约100㎜,悬空10分钟,应平稳可靠,声响正常,负荷不下滑。 6.2.3 动负荷试车
6.2.3.1在额定负荷下试车,各机构应正常,制动后负荷下滑距离应不大于80㎜,超过此值时应对制动器进行调整。
6.2.3.2以超过额定值10%的负荷进行负荷试验,反复开动起升机构及行走机构,应达到:
a. 负荷不下滑;
b. 动作平稳,无跳动现象;
c. 制动器无杂音,制动平稳,可靠;
d. 温升正常,制动电磁铁温度不超过80℃
e. 各电器设备电缆引入处压紧螺母的温度不超过60℃。 f各摩擦发热部位及电器、电机外壳的温度不超过70℃。 6.3 验收
检修质量符合本规程要求,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记录齐全、准确,经试车合格,即可办理验收手续,交付生产使用。
7维护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7.1 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a. 严格按照电动葫芦说明书操作。
b. 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
c. 电动葫芦工作时,不准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a. 检修前应卸掉负荷,切断电源并挂上“禁动牌”,吊钩不应悬在空中。 b. .检修防爆电动葫芦时,应尽量避免在防爆区内施工,非在防爆区现场施工时,应做好防爆措施。 7.3 试车安全注意事项
a. 试车时无关人员应离开试车现场
b. 试车时应严格按试车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增加试车负荷及提高试车负荷升起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