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说明书摘要……,以及表明修改处的参考页。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说明书第二种实施方式和第三种实施方式,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
2.针对原申请文件本身所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并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有关内容补充到背景技术部分中。此外,由于XX(技术特征、实施方式……)已被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披露,这X种实施方式成为了现有技术,因而将说明书第X段中的有关内容删去。(如果试题中明确写明应试时无需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则答题时可以不包括这一段内容)
……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是针对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具体论述理由
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不同意这一观点,现陈述意见如下:
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特征相比,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的内容,即未公开‘……(此处写明具体技术特征)’,因为……(此处可以进一步说明具体理由),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A(此处A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此处B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而确定的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A,但由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X页第X行至第X行可知,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C(此处C是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记载内容所确定的A的作用),而由本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第X页第X行至第X行可知,A在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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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为D(此处D是根据本发明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内容所确定的A的作用),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由于A在这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地就想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B,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其所披露的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此处写明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审查后认为上述意见陈述存在不妥或不周之处,请给予申请人一次当面陈述意见的机会,在此提出会晤请求。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XXXXXXX
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XX的专利号为XXXXXXX、名称为?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XX年XX月XX日,优先权为XXXX年XX月XX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条第X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XXX; 证据2:XXX。 (论述部分)
请求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专利权利要求1~7和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队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审查指南2010》又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两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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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在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中披露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则该发明和实用新型就丧失了新颖性。
该实用新型专利……(简要介绍)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 ?1.……(全文引用)?
证据1公开了……(将证据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由此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XXX(主题名称)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由该证据记载的发明目的可知,其与该实用新型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并能达到实质相同的目的。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 2.……
(二)
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号为XX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7和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XXX
X年X月X日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
意见陈述书正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XX于XX年XX月XX日针对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 X.X的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案件编号XXXX)以及于XXXX年X月X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现作出如下答辩。
(论述部分: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有理有据地逐一进行反驳。首先针对无效宣告理由及法律依据、该理由所涉及的权利要求以及所依据的证据提出反驳主张;对专利文件和证据中的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提出本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一、关于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二、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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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结论部分:用概要性的文字说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专利权人的具体主张)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至X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条第X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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